1121,江苏省启东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宋王兵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宋某系残疾车驾驶员。20091116左右,宋某在启东市惠丰地段遇见做收树生意的曹某等人,即将他们带至启东惠丰林牧场二道堤处,谎称其已买下该处堤岸,现准备出售堤岸上的杨树林带。后双方约定以每棵杨树10元的价格卖给曹某等人,共计价值7000元。数日后,宋某收取曹某等人给付的购树款2000元。201011,经宋某事先联系,曹某等人至惠丰林牧场北长江二道堤,用锯树的油机将位于该堤上的国有护岸林杨树全部锯掉,宋某收取卖杨树款2000元。经现场勘验,当日宋王兵指使他人共砍伐杨树597棵,计68.7343立方米。至12,曹某等人在宋某指使下共砍伐林木118.3803立方米,宋某得7000元。经鉴定,该杨树平均胸径15厘米,单价180/株。案发后,宋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本案部分赃物已发还相关单位。另查明,宋某系二级残疾,其所收取的7000元,其中6000元已退给购树方,另1000元未退。

 

法院认为,被告人宋王兵违反国家规定,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伐林木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