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孙情深  80后女孩接受奶奶房产赠与

 

杨老太太今年已经85岁高寿,身体虽然还可以,但毕竟年岁大了,有时候作出一些糊涂事。杨老太生育两子一女,即长子赵力、次子赵刚、女儿赵欣,赵晓娜系次子赵刚之女,从小就乖巧可爱,长大了虽然在外上学,但也经常到奶奶身边,陪奶奶说说话,帮奶奶洗衣做饭。晓娜深得老太太喜爱。因为晓娜经常来自己这里,自己感觉得到了莫大的精神抚慰,时间一长,杨老太太谋生出一个想法,将一处房产,(面积不大,仅有四十个平方)赠与晓娜。晓娜也表示愿意接受。于是,祖孙两人就上述房产的赠与事项向江苏省常州市常州公证处(以下简称常州公证处)申请办理公证。在公证员的询问下,杨老太太表明其将房产赠与给孙女的原因是因为孙女可以来照顾自己,同时老太太也明确表明该赠与行为没有附加义务。同日,常州公证处在祖孙双方的要求下,代为起草了一份赠与合同,其内容明确了杨老太太将其个人房产无偿赠与晓娜,办理权属转移所需税费由晓娜承担。同时明确了老太太对赠与房屋仍享有居住权。两人均在合同签字捺印。后来,晓娜取得盖房的产权证。

 

奶奶身体欠佳  约定由长子一家负责照顾

 

此后,一切如从前一样,杨老太太单独居住在上述房屋内,未有人陪伴,晓娜的父亲赵刚负责白天送饭。至2009年下半年,杨老太太因年老体弱,生活逐渐不能自理,又因其脑筋时常糊涂,给生活带来诸多不便。后来,在社区工作人员和当地派出所民警的协调下,杨老太太和三个子女就其居住护理问题签订了一份书面协议,主要内容如下:1杨老太太由长子赵力进行料理,杨老太太的生活起居由赵力直接负责,次子赵刚、女儿赵欣间接负责;2杨老太太的退休工资卡、医疗卡由赵力负责保管,生活及开销从工资卡上提取。此后,杨老太太即跟随长子赵力生活至今。

 

伯父姑妈申请  公证处撤销赠与协议

 

20104月初,赵力、赵欣以晓娜尽赡养义务致使杨老太太的合法权益受损为由,向常州公证处申请撤销其之前出具的公证书。一个月后,常州公证处以晓娜在杨老太太生活不能自理时至今未对杨老太太进行应有的照料,违背了赠与人杨老太太办理赠与时的意愿,损害了赠与人杨老太太的合法权益为由,决定撤销其之前出具的公证书。晓娜知晓后非常吃惊,因为自己还是和从前一样,有时间便去奶奶身边探望,虽然奶奶有时候有些健忘,糊涂,但晓娜依然感觉奶奶和自己感情笃深。

 

奶奶起诉孙女 法院判决驳回诉请

 

然而很快让晓娜更为吃惊的事情发生了,她竟然收到了法院寄来的传票,原告竟然是自己一向最为亲近的奶奶。起诉的理由是因为晓娜没有尽到照顾原告的义务,违背了赠与合同的约定,因此要求返还房屋。

 

开庭时,晓娜没有见到奶奶的影子,而是有一个代理人到庭参见诉讼。晓娜虽然为这件事情感到难过,但她在法庭上还是坚持认为自己与奶奶自始感情笃深,从无纠纷,原告奶奶将房屋赠与自己后,尽管法律没有规定孙女对奶奶有法定的赡养义务,但是自己也从来没有不照顾或者拒绝照顾奶奶,直至目前,仍然是愿意照顾奶奶的。

 

法院经过对相关证据的审理后认为,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原、被告签订的赠与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赠与财产的所有权已转移至受赠人晓娜名下,原告只有在具有法定事由的情况下方可行使法定撤销权。本案中,公证员询问原告将房产赠与被告是否附有义务时,原告明确表示没有,且原、被告签订的赠与合同中也没有附义务的内容,现原告以被告未履行“照应”义务为由要求撤销赠与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