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十五岁奶奶起诉孙女要求返还赠与房屋为哪般
作者:刘金霞 发布时间:2010-11-23 浏览次数:410
祖孙情深 80后女孩接受奶奶房产赠与
奶奶身体欠佳 约定由长子一家负责照顾
此后,一切如从前一样,
伯父姑妈申请 公证处撤销赠与协议
2010年4月初,赵力、赵欣以晓娜尽赡养义务致使杨老太太的合法权益受损为由,向常州公证处申请撤销其之前出具的公证书。一个月后,常州公证处以“晓娜在杨老太太生活不能自理时至今未对杨老太太进行应有的照料,违背了赠与人杨老太太办理赠与时的意愿,损害了赠与人杨老太太的合法权益”为由,决定撤销其之前出具的公证书。晓娜知晓后非常吃惊,因为自己还是和从前一样,有时间便去奶奶身边探望,虽然奶奶有时候有些健忘,糊涂,但晓娜依然感觉奶奶和自己感情笃深。
奶奶起诉孙女 法院判决驳回诉请
然而很快让晓娜更为吃惊的事情发生了,她竟然收到了法院寄来的传票,原告竟然是自己一向最为亲近的奶奶。起诉的理由是因为晓娜没有尽到照顾原告的义务,违背了赠与合同的约定,因此要求返还房屋。
开庭时,晓娜没有见到奶奶的影子,而是有一个代理人到庭参见诉讼。晓娜虽然为这件事情感到难过,但她在法庭上还是坚持认为自己与奶奶自始感情笃深,从无纠纷,原告奶奶将房屋赠与自己后,尽管法律没有规定孙女对奶奶有法定的赡养义务,但是自己也从来没有不照顾或者拒绝照顾奶奶,直至目前,仍然是愿意照顾奶奶的。
法院经过对相关证据的审理后认为,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原、被告签订的赠与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赠与财产的所有权已转移至受赠人晓娜名下,原告只有在具有法定事由的情况下方可行使法定撤销权。本案中,公证员询问原告将房产赠与被告是否附有义务时,原告明确表示没有,且原、被告签订的赠与合同中也没有附义务的内容,现原告以被告未履行“照应”义务为由要求撤销赠与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