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系9年多夫妻关系的孙小玉(化名)莫名被“离婚”,更让她感到离奇的是:我的房产哪去了?近日,孙小玉怒上法庭,要求房管部门撤销《房屋所有权登记》,并与前夫分割房产。

 

19953月,孙小玉与陆小海(化名)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儿。在夫妻关系存续的20082月,陆小海与连云港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50.5万余元将其开发的连云区某小区商品房一套卖给陆小海。同年324日,陆小海向房管部门提出申请,要求对其购买所得的房屋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同时向房管部门提供了户口证明、离婚证明等相关证明,并在“婚姻状况声明书” 签了名,据此,房管部门为其办理了房屋转移手续,并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陆小海将夫妻共有财产转到个人名下。此后,孙小玉发现自己已被莫名的“离婚”,其房产也被转移到了“前夫”的名下,一怒之下,她将房管部门和第3人陆小海告上法庭,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法庭在调查中了解到,2008324,陆小海在与孙小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房管部门申请办理转移房产登记手续时,虚构婚姻状况,提供虚假证明,并在“婚姻状况声明书”上签了字,将夫妻存续期间购买的商品房据为己有,并获得了房管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致使孙小玉不仅无端的莫名被“离婚”,而且失去了夫妻共有财产的权益。孙小玉与陆小海办理离婚手续后,遂向法院提出了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撤销《房屋所有权证》,并与第3人陆小海分割其侵犯该房共有房屋的合法权益。

 

法院认为,公民应当对申请房屋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屋登记。该案中,第3人陆小海在向房管部门申请房屋登记时,明知其与原告仍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隐瞒事实,向房管部门提供虚假的户口证明、离婚证明等材料,致使房管部门依据错误的信息为其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让莫名被“离婚”的房屋共有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经合议庭合议,法院依法于日前判令房管部门撤销其颁发给第3人陆小海的《房屋所有权证》,由陆小海承担本案的全部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