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意外两岁儿子被父亲驾驶的机动撞倒致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后诉讼肇事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其损失。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2009748时许,小乾的父亲驾驶自家的正三轮摩托车,沿某村境内水泥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某桥交叉路段时,在上桥过程中间撞上行人,该行人并不外人,而是自己两岁儿子小乾,致其受伤。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父亲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儿子小乾负事故次要责任。小乾的伤情经鉴定部门鉴定,小乾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因小乾父亲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在保险期内,小乾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各项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交警部门对本起事故作出的责任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信。因小乾的父亲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对于小乾隆听信尖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原告各项损失为46592元,其损失均在交强险限额内,故应当由保险公司全额负担。遂作出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46592元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