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转化型抢劫过程中往往会造成被害人死亡或者受伤,对于因转化型抢劫而致人死亡或受伤的,是否存在数罪形态,不能机械认定,要从转化型抢劫的法律拟制特征、与普通抢劫的比较以及犯罪构成要件的主观构成要件对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认定的影响进行具体分析,转化型抢劫致人死亡或受伤并不必然存在数罪形态,但并不是一定不构成数罪。

 

关键词:转化型抢劫  致人伤亡  法律拟制   数罪形态

 

 

转化型抢劫罪,又称准抢劫罪,是指行为人先行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由于发生法定事实,行为性质发生变化,最终以抢劫罪定罪量刑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转化型抢劫中致人死亡或受伤(指达到轻伤或重伤,下同),是构成抢劫罪一罪还是构成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存在较大分歧。一种意见认为,只能以抢劫罪定罪量刑,致人死亡或受伤只能作为一种量刑情节;另一种意见认为,转化型抢劫致人死亡或受伤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笔者认为第一种意见过于武断,没有从案件的具体情况出发进行分析研判,而是不分情由进行一刀切,很可能会导致认识上的错误;而第二种意见有所偏激,未能对转化型抢劫的形成、如何认定作出正确合理的认识,未能对转化型抢劫和普通型抢劫进行比较,忽视了转化型抢劫与普通抢劫的关系。笔者认为转化型抢劫致人死亡或受伤后并不必然存在数罪形态,但不是不能构成数罪,在一定条件下也可能存在数罪形态。

 

一、从法律的拟制来分析转化型抢劫的构成

 

所谓法律拟制,是指将原本不同的行为按照相同的行为处理,或者说将原本不符合某种规定的行为也按照该规定处理,并产生相同的法律效果。正如德国学者所言:“法学上的拟制是:有意地将明知为不同者,等同视之”,法律拟制的目标通常在于:将针对一构成要件所作的规定,适用于另一构成要件。我国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罚。”,这就是我国刑法中的转化型抢劫,该条规定就是法律拟制,根据该条规定,转化型抢劫是一种法律拟制。因为该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要件,与刑法第263条规定的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原本存在重大区别,或者说该条规定所规定的行为原本不符合刑法第263条的构成要件,但因刑法通过该条规定对该条规定所确定的行为赋予了与抢劫罪的构成要件相同的法律效力。如果没有刑法第269条的规定,对上述行为就不能以抢劫罪论处,而只能对前一阶段的的行为分别认定为盗窃、诈骗、抢夺,对后一阶段的行为视性质与情节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或者仅视为前罪的量刑情节。

 

由此可见,法律拟制可谓一种特别规定,其特别之处在于:即使某种行为原本符合刑法的相关规定,但刑法明文规定的特殊条件下也必须按相关规定论处。如后所述,法律拟制仅适用于刑法所限定的情形,而不具有普遍意义,对于类似情形,如果没有法律拟制规定,就不得比照拟制规定处理。因此对于法律拟制的一罪,必须是要认定为一罪,而不能认定为数罪,因为法律只规定在这一特殊条件下必须按相关规定论处,而相关规定只规定了一罪。因此,转化型抢劫属于法律拟制,法律拟制只规定了一罪,在法律规定的转化条件下,只能认定为一罪,即实施盗窃、诈骗、抢夺后,为了抗拒抓捕而使用暴力或暴力相威胁的,也就是说,为了上述目的或上述故意之一而使用暴力或暴力相威胁的,即使造成了被害人死亡或受伤的后果,也只能认定为一罪,因为法律只拟制了一罪。

 

二、转化型抢劫致人死亡或受伤与普通抢劫过程中致人死亡或受伤其本质是一样的,普通抢劫如何认定,转化型抢劫就应如何认定

 

转化型抢劫是一种法律拟制,为什么会有拟制性规定呢?根本原因在于两个行为对法益的危害性或者危险性大致相当,可以作为一个罪来处理。具体到转化型抢劫罪来看,转化型抢劫罪和普通抢劫罪对法益的危害性或者危险性基本相当,都是既侵害了财产权利又侵害了人身权利,转化型抢劫罪的先行为盗窃、诈骗、抢夺都是属于侵犯财产类型的犯罪行为,其后行为当场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则体现了抢劫罪中的客观方面,因此转化型抢劫罪与普通抢劫罪是罪质相同的犯罪。

 

首先分析一下普通抢劫致人死亡构成何罪。一般抢劫过程中致人死亡或受伤构成何罪要依据案件发生时的行为人当时的主观故意来确定,有可能是一罪即抢劫罪,有可能是数罪即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抢劫致人死亡可能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对死亡的结果无故意,即作为抢劫罪的典型结果加重犯而出现的犯罪类型;二是对死亡的结果有故意,即行为人故意杀人以夺取财物的犯罪类型。我国《刑法》第263条只是简略地将“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作为抢劫犯罪的加重情节,并对此规定了比一般情况更重的法定刑。对于其中的抢劫致人死亡如何理解,刑法界对此存在不同的见解。第一种观点认为,抢劫致人死亡是因抢劫而过失致人死亡,不包括故意杀人。如果为占有他人财物,而当场故意致人死亡,应另定为故意杀人罪,与抢劫罪数罪并罚。因为其故意杀人完全具备故意杀人罪的构成特征,如只定抢劫罪一罪,会轻纵犯罪。第二种观点认为,抢劫致人死亡一般是故意伤害而过失致人死亡,也可能是间接故意致人死亡,但不包括直接故意杀人。因为如果为了劫取财物而直接故意杀人,则超出了抢劫罪的故意范围,应分别定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第三种观点认为,抢劫致人死亡包括因抢劫过失和故意(包含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致人死亡。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理由是:第一、我国《刑法》第263条对抢劫致人死亡这一结果的主观方面,没有作出限制性规定,认为行为人主观上只能是过失或只能是过失和间接故意,于法无据。否则,刑法应将抢劫致人死亡与抢劫杀人分开规定,前者作为结果加重犯,仅限于过失致人死亡,后者作为结合犯,只能是故意杀人,并对后者规定比前者更重的法定刑。第二,为了当场获取财物而当场故意杀人与抢劫没有本质的区别,杀人只是行为人当场获取财物的一种手段,该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是紧密联系的。如果把杀人行为和当场获取财物的行为分别定为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就存在对同一个杀人行为做双重评价的弊端。第三、我国《刑法》第263条对抢劫罪具有严重情节的行为规定“处十年发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因此,将为当场获取财物而当场杀人的行为定为抢劫罪一罪,并不会放纵犯罪。因此笔者认为,抢劫致人死亡应该包括过失和故意(直接和间接)致人死亡,只能认定为一罪。同样,抢劫中致他人受伤也应该包括过失和故意致人受伤,在抢劫罪中使用暴力,行为人对可能造成伤害的结果应该是明知的(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对可能造成的伤害程度应该是不确定的(过失),致他人受伤只是抢劫罪中暴力手段所产生的结果之一,是行为人获取财物的一种手段,只能认定为一罪。

 

笔者认为在转化型抢劫中致人死亡或受伤也可能存两种情形,即过失和故意(直接和间接)。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按照抢劫罪认定。从该法条的内容我们很容易理解,行为人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其目的只有一个,是为了摆脱司法机关或者有关群众的抓捕或逃避法律制裁,为了实现这个目的才采取的暴力行为或威胁行为,在实施暴力行为或威胁行为过程中,行为人有可能因自己的过失、直接故意、间接故意而导致被害人死亡或受伤。因为转化型抢劫中暴力本身就包括致人死亡或受伤的暴力,由于只有一个犯罪故意即为了抗拒抓捕或,即使造成了死亡或受伤,基于上述的故意只能认定为一罪,而不能是数罪。

 

三、从犯罪构成要件的主观构成要件对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认定的影响来分析,在行为人实施某一犯罪行为过程中另起犯意的情况下,转化型抢劫可能会存在数罪形态

 

犯罪构成是由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而组成,各个要件由不同的的要素所组成。组成要件的要素,就是犯罪构成要件要素。例如,行为主体本身、特殊身份、行为、结果等属于客观构成要件的要素,故意、过失、目的等属于主观构成要件的要素。说明行为外部的、客观面的要素即为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如行为的主体、特殊身份、行为、结果等;表明行为人内心的、主观面的要素即为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主观构成要件,是指刑法规定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表明行为的非难可能性的要件。首先,主观构成要件是刑法规定的要素。我国刑法总则明文规定了故意和过失两种责任形式,刑法律分则通过多种方式规定了具体犯罪的主观构成要件,有的条文明确规定某种犯罪由故意或过失构成,有的条文通过规定“意图”、“以……为目的”标明某种犯罪只能由故意构成,有些条文通过对客观行为的描述间接表明了主观构成要件的内容。其次,主观构成要件的内容说明行为人对法益的保护持背反态度,表明行为人应当受到非难、谴责。其中,犯罪的故意表明行为人对法益持积极侵犯态度,犯罪事实的过失表明行为人对法益持消极不保护态度。因此。故意和过失都是应当受到谴责的两种责任形式。第三,主观构成要件是一切犯罪都必须具备的要件。不具有故意或过失,都不成立犯罪。

 

因此主观构成要件不仅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之一,更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标准之一。故意作为一种基本的责任形式,责任形式与内容不同,往往导致罪名的不同。因此,犯罪故意的认定,直接影响到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认定。

 

正确理解犯罪故意对于认定某一行为是否存在数罪形态至关重要。在转化型抢劫中对于上述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其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目的已经实现,为了其他目的而继续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致他人受伤或死亡的,此时的犯罪故意已经转化为另外一个其他的犯罪故意,这时就不能简单机械地认为只能是法律的拟制而不去追究在另外一个不同的犯罪故意的支配下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责任。因为法律拟制的一罪的犯罪构成已经实现,其下一个犯罪故意就不再是法律拟制的范畴了,而应当根据其后来的犯罪故意对下一个行为定罪量刑。因此,转化型抢劫致人死亡或受伤后并不必然存在数罪形态,但在犯罪故意发生转化后也可能存在数罪形态。

 

 

[参考文献]

 

[1]张明楷.《刑法学》—3.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9.

[2]陈立、廖惠敏.刑法案例精解(下).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7.

[3]张明楷 .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