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水法院分析保险合同案件调解难的原因及对策
作者:翟春花 发布时间:2010-11-22 浏览次数:824
近年来,涟水法院受理的保险合同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但案件调解率一直相对较低。2009年共受理保险合同案件105件,占商事案件总数的14%,调解率为52.3%;
一、原因分析
(一)部分保险公司对案件诉讼的错误认识。一些保险公司错误认为,“出庭也是为了判决,不出庭也是为了判决,索性就不出庭”,这种错误认识直接影响了法院保险合同案件的调解。同时,相当部分保险公司认为法院调解不利于保护自身权益,愿意通过判决解决双方之间的纠纷。
(二)出庭的保险公司代理人授权有限。一些保险公司只赋予了代理人一般代理的权限,导致案件无法进行调解。同时,市级以下保险公司往往无调解权,县、区、市的保险合同公司的调解方案需要上报省公司作最后的定夺,并且只要省级保险公司认为下级保险合同公司上报的调解方案不合理,就没有二次调解的可能,这样无形中就增加了调解的难度。另外,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大多是本公司员工或长期受聘于该公司的法律顾问,这些代理人在调解过程中害怕担责, 形成希望法院判决、不愿法院调解的错误观念。
(三)部分案件当事人争议较大,无法进行调解。例如,在一些保险合同案件中,双方往往因车辆定损、贬值鉴定、不确定因素引发的赔偿等问题无法达成共识,增加了案件的调解难度。
(四)保险公司理赔的积极性不高,使受益人多次往返保险公司,在一定程度上加深了彼此之间的矛盾。
(五)保险合同条款与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社会的价值取向不一致,导致调解难度的加大。比如说保险合同条款中关于“零责任零赔付”的问题。保险公司认为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而保险公司就不承担赔偿责任。而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既不符合缔约目的,亦有违公平原则,与鼓励机动车驾驶者遵守交通法规的社会正面导向背离。
二、对策建议
(一)提升保险公司对法院调解的积极性。加强与保险公司、保险行业协会的沟通、联系,增强保险公司法律意识及责任意识。法院可通过定期召开座谈会、通报会等形式,向保险公司及保险行业协会等有关单位通报近期案件中出现的新问题、新现象,并将近一段时间内涉及的保险公司调解情况一并予以通报。加强法制宣传力度,增强保险公司及其高管人员对调解工作的认识程度,促使其认识到调解并不是在牺牲保险公司的利益,调解也是一样在维护保险公司的利益,从而提高其对调解的积极性。
(二)保险公司适时修改保险条款。对与当今法律法规、社会价值取向不一致的保险合同条款,使保险合同案件的当事人对保险合同条款能有一个相对一致的理解,从而有利于当事人对对保险合同赔偿问题达成相近的意见,进而有利于保险合同案件的调解。
(三)发挥律师在调解中的作用。一般而言,商事案件当事人容易“唯利是图”,要使当事人接受调解就需要充分发挥代理律师在诉讼中的作用,争取律师的配合,使其承担起“辅助调停人”的角色。法官可以先与律师进行沟通。通过对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的分析,使律师清楚地看到诉讼胜败的风险。然后,再由律师向当事人说明案件中的具体情况,由此来推动当事人接受调解。
(四)提升法官的调解技能。法官调解能力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也在影响着调解的成败。承办法官要学会找准化解矛盾的切入点。同时充分听取案件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在听的过程中摸准双方的“底牌”,为引导当事人达成合意奠定基础。同时,法官要加强在调解中的释明,让当事人能预测诉讼风险,努力消除当事人在法律认识上的误区,促使双方当事人的调解方案逐步接近及趋向一致。
(五)交叉调解,换人不换尺。为防止当事人对承办人有对立的情绪和有效避免久调未果的情形,采取交叉调解的方法,针对不同的案情及不同性格的当事人,及时调换不同调解风格的法官,进行针对性的调解,可能会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