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苏州虎丘法院积极运用诉前调解机制高效化解纠纷,不仅大大节省了当事人的时间和精力,同时也卓有成效地减轻了法院的诉讼压力,节约了司法资源。然而,随着诉前调解制度的不断推进,一些不容忽视且亟待解决的负面问题随之暴露出来:

 

(一)出现造假现象

 

1、身份造假。在司法实践中出现过一方当事人携其他人冒充另一方当事人一同到法院进行诉前调解,达成不实的调解协议,通过冒用身份的手段从法院骗取具有执行力的调解书,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

 

2、授权委托造假。在房屋买卖纠纷中较为常见,在房屋存在多个共有人的情况下,其中一人伪造其他共有人对其签发的授权委托书,进而使其擅自处分他人财产权的违法行为披上合法的外衣,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3、相关证据造假。在道赔案件中经常出现收入证明造假、居住信息造假、抚养证明造假等。这些造假现象的出现往往是由于基层村委会或相关组织出具证明制度不严格,通过人情关系等随意开具虚假或空白证明;民间借贷中借条造假,以此制造虚假债务达到转移财产的非法目的。

 

(二)出现虚假民事诉讼及虚假自认

 

1、虚假诉讼。在民间借贷纠纷中时有发生,当事人双方往往通过制造虚假的债权债务纠纷达到协助该当事人转移财产的目的,从而影响到另外一些与一方当事人相关的诸如离婚案件或破产案件的处理,造成损害第三人或国家利益的后果。

 

2、虚假自认。由于当事人的自认可以免除对方的证明责任并且自认的内容可直接用于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因此常被恶意串通的双方当事人所利用,使法院在认定虚假案件事实基础上做出调解书,达到当事人侵害他人利益的非法目的。

 

(三)轻视或恶意利用诉前调解

 

1、轻视诉前调解程序,人为制造调解困难。有些当事人及律师由于从心理上不重视诉前调解程序,因此在调解过程中表现出诸多的不配合:到案不及时、对于诉前调解态度消极等等,刻意制造调解障碍。

 

2、利用诉前调解程序恶意拖延诉讼。实践中还存在一些当事人或律师恶意利用诉前调解程序达到拖延诉讼的目的:即一方当事人在根本没有调解意愿的前提下只是一味地利用诉前调解这个程序拖延整个诉讼进程,企图以此耗费另一方当事人的人力物力财力来达到拖垮对方的目的。

 

针对上述在诉前调解机制运行中暴露出来的问题,现提出以下解决对策:

 

1、加强对相关信息的核实。作为主持诉前调解的法官应加强对进入调解程序的双方当事人身份信息真实性的核实,尤其注意核对照片防止冒名顶替调解事件的出现;授权委托书应以在法官面前亲自签发为原则,对于授权人在外地的授权委托的真实性核查可以通过与各授权人联系或要求提供公证文书等手段进行核实。

 

2、以司法建议的形式督促基层及相关组织严格开具相关证明的程序,从源头上封堵漏洞;其次,法官在调解过程中要注重通过与当事人的言语交流辅助判断证据的真伪。

 

3、更加注重对证据材料的审核判断。对于防范虚假诉讼和虚假自认的最有效方法就是加强对证据材料的审查判断。因此法官要高度重视对证据材料的严格审查——即对证据三性“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审查,最大限度地减少虚假诉讼和虚假自认现象的出现。

 

4、对造假者或虚假诉讼的当事人,查实后要依法严肃处理。对参与制造虚假诉讼案件的有关人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予以训诫、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将上述有关人员的情况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告。对参与制造虚假诉讼案件的律师,应当向有关司法行政机关通告,并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及《律师执业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