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作为社会主义法制主要组织形态的人民法院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与日俱增,法官的地位也不断提高,基层青年法官更是司法审判中一支重要的新生力量。但是,日益丰富的工作内涵以及转型时期诸多社会冲突和矛盾,也使得法官在承担繁重审判任务的同时,还承受着较为沉重的心理压力。为了解基层青年法官的心理状况,加强青年法官队伍建设,沭阳法院以实证为基础,对全省6个基层法院35周岁以下200余名青年法官进行了问卷调查,深入剖析基层青年法官队伍建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问卷调查显示,94%的被调查者反映心理压力较大,工作中经常有紧张感。通过调查发现,心理冲突1是目前困扰基层青年法官的一大现实问题。基层青年法官心理冲突与司法活动的正常开展存在着十分密切的关系,大部分基层青年法官无法寻找合适的审判定位,也无法融入所处的基层环境。如果心理冲突得不到有效解决,可能使他们对合格法官的标准产生错误认识,并阻碍他们在司法生涯中的正常成长,不利于增强司法权威,不利于形成法官的职业认同感,更不利于法官的职业化建设。

 

一、基层青年法官心理冲突的表现形式

 

1、从宏观上看,基层青年法官的心理冲突表现为司法理想与现实环境的冲突。通过问卷调查,63.33%的被调查者认为从事法官职业,目的在于维护公平正义,实现心中的理想。261.11%的被调查者认为我国法官职业的前景很一般,原因除包括收入不高、政治待遇差、工作压力大、职业风险高等因素外,其中又有83.33%的被调查者认为在目前体制下,办案受环境影响较大,不能完全依法办案。在现实中,部分地区将法院干警职级落实与招商引资挂钩,致使法院干警职级待遇落实不够,大部分人民法庭庭长并未落实为副科级;在案件审理上,以江苏法院为例,2009年、2010年、2011年江苏省基层法院分别审结各类案件823468件、840213件,880373件,分别占全省审结案件总数的92.664%、92.866%、93.29%;在案件审理中,领导说情、打招呼的现象时常发生。通过上述分析发现,由于司法理想与现实的差距较大,所以基层青年法官心理冲突的产生也就不可避免。

 

2、从微观上看,基层青年法官的心理冲突主要表现为司法目标、效果、方法及影响案件裁判的因素等四个方面的冲突。

 

(1)司法目标的冲突。在有关基层法院案件审理目的的认识上,67.78%的被调查者认为当前审判的目的是从根本上解决矛盾纠纷,23.33%的被调查者认为当前审判的目的是法律规则的普及与运用,而8.89%的被调查者认为当前审判目的在于结案及维护社会稳定。但在司法目标的协调性问题认识上,55.38%的被调查者认为应当将纠纷解决与严格遵循法律规则相统一,24.62%的被调查者认为重要的是解决纠纷,而20%的被调查者认为主要应遵循依法办案,实现规则的治理。从上述统计不难发现,大部分基层青年法官对案件审理的目的和司法目标的协调性问题存在不同的认识,但是作为审判机关,法院必须不折不扣遵循法律的规定,保证审判的公正性;另一方面,由于司法审判关系到社会稳定,因此,化解涉诉矛盾同样是法院的重要工作。

 

(2)司法效果的冲突。89.23%的被调查者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大部分案件无法做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内心经常出现矛盾。只有10.77%的被调查者认为能实现三个效果的统一。在审判实践中,我国基层法院及法官在处理案件时最关注的是如何解决好纠纷,其处理纠纷时主要关注社会、法律与政治效果的统一,根本目的在于案结事了,这在在人民法庭体现得更加明显。而青年法官认为在案件审理中应当关注的是程序的合法性和正当性,而不是判决可能会带来的社会问题,以及纠纷是否能从根本上得到化解。结合上述数据分析不难发现,大部分基层青年法官对司法效果的认识存在冲突,也无法案件审理中将”三个效果”相统一。

 

(3)司法方法的冲突。在对当前调解工作的看法调查(多选项)中,24.44%的被调查者认为调解是和稀泥,有违法官职业道德;36.67%的被调查者认为过于强调调解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反而会牺牲当事人的利益;68.89%的被调查者认为过分强调调解率导致部分法官的调解方式有违法律规定,违背当事人意愿,调解案件自动履行率降低,失去了调解本身应有的意义。62.22%的被调查者认为过于强调调解不利于我国法治的发展,不利于法律规则的普及。在基层法院,年长法官通常具有较高的调解技术,并借此平息矛盾纠纷,调解不一定严格遵守法定的程序(如背靠背调解),有时甚至违反法律规定(如强制性的调解)。在审判实践中,年长法官的办案方法(主要为调解)是解决纠纷、减少矛盾的最有效途径,但从该项数据不难看出,大多数基层青年法官并不认同这样的司法方法,对裁判方法的认识上存在明显冲突,其审理案件的调解撤诉率远低于年长法官,且未达到法院规定的硬性指标。以江苏法院为例,《2011年江苏省涉诉矛盾纠纷化解工作考评办法》规定,基层法院调解撤诉率目标值不低于69%。

 

(4)影响案件裁判的因素冲突。55.56%的被调查者认为裁判应以法律的授权为前提,严格依法办案;而45.44%的被调查者则认为如果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有可能导致很多纠纷得不到根本解决,案结事不了,因此应当综合考虑政策、社会习俗等各种因素。与上述数据相印证的是,在实践中,大部分基层青年法官单纯就案办案,未综合考虑法律之外的社会因素,致使案件审理达不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二、基层青年法官心理冲突的原因分析

 

1、基层青年法官身份具有特殊性。当前,绝大部分基层青年法官多受过多年的法学教育,学历较高,具有准公共知识分子与法官双重身份,是一个特殊群体。基于公共知识分子的偏激性和批判性,加之其接触社会时间不长,对社会缺乏了解,对审判工作的性质、内容和方法也还有一个熟悉、把握的过程,且现实生活中司法价值取向的多元化也易于对其产生影响。更为重要的是,在大部分基层法院,新招录的青年干警在进入法院工作约一年后,参加预备法官培训,培训结束后,即被任命为助理审判员,开始在业务庭独立办案,是实实在在的”速成法官”。因此,在司法理念上,难免会与当前的司法实践产生一定的摩擦和碰撞。

 

2、司法工作的现实需求与司法理想主义的矛盾。在基层法院,当事人往往为并不具备法律常识的基层民众,其审判结果涉及到普通群众的基本权益,因此从根本上解决矛盾纠纷,往往是基层法院更为重要的任务。但绝大多数青年法官不了解基层司法工作的特殊性,没有立足于我国基层的司法环境,仅仅怀有一种理想主义的司法理念,对法律规则的实施单纯追求形式上的完美,这就必然产生理想观念和现实生活间的矛盾,于是青年法官心理冲突就不可避免。

 

3、初任法官培训存在”重理论轻实践”的问题。目前的初任法官培训依然侧重于理论知识的进一步加深,对于实务方面的知识讲授较少,主要为高等学府的教授和知名法学理论家进行法学知识的传授及高级法院学者型法官对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等”司法解释式”的讲述为主,真正涉及到司法实务中的司法技能、司法方法的课程较少。因此也只是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初任的法律分析和适用能力,对于司法实践特别是基层司法实务亟需的知识获得和经验方法、司法技能的培养,所起作用不大。

 

4、对案件部分质效指标的考核不够科学合理。目前,我国大部分基层法院的办案考核侧重点在于法官办案的效率及质量。办案效率主要以结收案比、案件平均审理天数等为考核指标,而办案质量主要以调解撤诉率、一审服判息诉率等为考核指标。上述指标从效率和质量两个不同层面较为全面地对法官的办案成果进行考核,具有一定的科学性。但我们也应看到,现行的指标体系亦存在一些瑕疵,如对基层青年法官承办案件的调解撤诉率要求偏高、一审息诉服判率设定不够准确和合理,3部分法院对指标数据进行排名,致使很多青年法官难以适应。因此,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基层青年法官的心理冲突。

 

三、化解基层青年法官心理冲突的对策

 

1、强化社会主义司法理念教育。要加强能动司法理念的学习、教育和实践,注重总结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司法的成功经验,使广大青年法官深刻认识到,坚持能动司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特征,是人民法院司法审判活动的必然要求。自觉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通过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合理解释法律规则、科学运用法律技术、灵活采取司法措施,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2、建立健全青年法官培训机制。加强和改进对基层法院青年法官的培训机制,更加注重基层法院青年法官需求的特殊性,将优秀基层法官在司法实践中长期积累的解决基层纠纷经验和感悟传授给青年法官,以便其尽快掌握基层审判的要旨及方法。

 

3、加强审判协作,完善青年法官导师制度。在原有”导师制”的基础上,适当引入”老中青三结合”的工作方法。在审判力量充足的业务庭,要求合议庭成员中必须有一名青年法官,充分发挥资深法官对青年法官在审判经验上进行”传、帮、带”作用,使其较快地掌握工作方法,而且类似师徒间的亲密关系,也有助于青年法官得到年长法官多方面的指导,通过不同年龄法官间的交流,起到一定心理引导的作用,提高青年法官的实践能力。

 

4、建立合理的审判考核机制。在对调解撤诉率等考核指标的设计上,对刚从事审判工作的青年法官应适当降低考核标准,在一定年限后再作相应的调整,让其有一个适应、缓冲的过程。对于指标数据,只要处于正常范围内,不宜分排名先后,从而减轻考核给青年法官带来的压力。同时,可在考核指标中增加撤诉或驳回案件的同案再诉率、投诉率以及是否引发新的社会矛盾等综合指标,全面考核法官办案的社会效果。考核机制的合理设置,将有助于青年法官明确办案目标,引导其调整自身的办案思路和理念。

 

5、建立健全基层法院青年法官心理疏导机制。构建法官心理支持系统,积极开展”青年法官沙龙”、”青年法官座谈会”等内容丰富的交流活动,加强与青年法官的对话及互动,倾听青年法官的心声,帮助青年法官解决在审判实践中遇到的困惑和疑虑,从而有效缓解青年法官心理冲突。

 

 

 



心理冲突(mental conflict),是一种常见的心理现象。关于其内涵,目前主要存在社会文化冲突、观念冲突、自我不一致冲突等五种理论。参见章明明、韩劢:《心理冲突的理论研究评述》,载《广西社会科学》2006年第6期,第158-160页。绝大多数心理冲突属于观念性的冲突,是指存在于个人生活领域中的个人自身观念与态度、价值观及对事物看法的矛盾或不一致。参见lauterbach W. Intrapersonal conflict, life stress,and emotion[A].C D Spielberger, L G Sarason,J Stralau, J M T Brebner ed, Stress and,anciety[C]. New York:Hemisphere,1991, 13.85-100. 转引自章明明:《心理冲突研究的回顾与展望》,载《宁波大学学报》2006年第3期,第24页。

青年法官心中的理想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在司法理念与司法方法上,法官在诉讼中应遵循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其应是居中的裁判者,追求实体正义必须以程序正义为前提,通过程序正当实现社会规则的治理。二是法官本身应当有高于普通公务员的薪水,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和身份,并且具有一定的职业风险保障。

调解撤诉率、一审息诉服判率分别不低于69%94%,申诉、申请再审率不高于0.15%,进京上访率不高于0.1%等。一审息诉服判率等于:1-上级法院新收下级法院上(抗)诉案件数与下级法院各类一审结案数之比。参见《2011年江苏省涉诉矛盾纠纷化解工作考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