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省重点扶贫村组的干部,本该带着村民艰苦奋斗早日脱贫致富,但睢宁县姚集镇刘集村的村主任刘某一与村支书刘某荣却是置广大村民利益于不顾,三番五次地利用省扶贫项目中饱私囊,最终双双沦为阶下囚。

 

法院审理查明:20069月至20094月间,刘某荣、刘某一共同利用担任睢宁县姚集镇刘集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兼现金会计的职务之便,将省扶贫项目刘集村“果园内生产路施工”工程、刘集村村部大楼建设工程交由王某承建,将刘集村“改厕”工程交由崔某承建,将“刘集电线厂基建”工程交由刘某承建,并收受或索取三人贿赂合计8.57万元,其中刘某荣分得赃款3.3万,刘某一分得赃款5.27万元。

 

案发后,刘某荣在睢宁县纪律检查委员会退缴赃款3.3万元、刘某一退缴赃款6万元。

 

法院认为,刘某一、刘某荣身为村委会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扶贫款管理使用中,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在收受崔某及刘某的贿赂款时有索贿情节,在管理和应用扶贫款过程中收受贿赂,均应从重处罚。在纪检机关找其谈话、尚没有掌握其确切犯罪证据时,二人主动交代自己的受贿事实,构成自首。

 

日前,睢宁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刘某一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没收个人财产3万元;被告人刘某荣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没收个人财产2万元;对二人的非法所得8.57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