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作为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被告,在诉讼中故意提供虚假地址,使法院无法正常送达诉讼材料,严重妨害民事诉讼。今日,徐州鼓楼法院依据法律规定作出对王某罚款5000元的决定。

 

因租赁合同纠纷王某被刘某起诉至徐州鼓楼法院,收到法院送达的相关诉讼材料后,王某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同时向法院提供其住所地为徐州市民怡园,法院根据王某提供的地址邮寄送达诉讼材料,邮件以“原址无此人”被退回。经法院调查核实,被告王某居住在徐州市民安园,而非王某提供的徐州市民怡园。

 

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王某在诉讼中故意向法院提供虚假地址,使法院无法正常送达诉讼材料,妨害法院正常的办案程序,其行为严重妨害民事诉讼,扰乱法庭审判程序,依法应予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