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8日,江苏省启东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邵长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10年5月16日晚,邵某与女友严某,朋友曹祥路(另案处理)、刘机成等人启东市吕四港镇兰心阁KTV唱歌。当晚11时许,邵某和严某到二楼吧台结账时,因在吧台处的宋某、张某误将严某当成“小姐”,说话不中听,邵某即伙同曹祥路等人对被害人宋某、张某肆意追打,致宋、张两人受伤,其中宋某右侧多发性肋骨骨折,经鉴定属轻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邵长春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宁海路75号 邮编:210024 信访/查询电话:12368 投稿信箱:jsfyxwb@163.com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版权所有 苏ICP备05011424号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