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9,江苏省启东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许振卿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许某系博特医药化工有限公司工人。201058,许某与其他工友在其宿舍喝酒至当晚11时许,许某因与工友杨某不合,欲找杨出气。次日凌晨0时许,许某携带菜刀骑自行车至启东市北新镇杨某的租住处寻找杨未果后,至工厂找杨某,在浓缩车间找到正在工作的杨。许某喊杨出来,当杨某走到车间门口时,许持菜刀砍杨某,致其左侧下颌骨骨折,左手掌等处皮肤裂伤。后许某逃离现场回宿舍整理好衣服后离开启东。201064,许某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分局城东派出所抓获。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杨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审理中,许某得到了被害人杨某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许振卿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