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所涉投保车辆超载50%系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亦为违反法律关于机动车装载规定的行为,保险公司按约不应承担赔偿责任”,2010919,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了平江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并以终审判决的形式确定了超载车辆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2006918,原告某工厂为其所有的机动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基本险不计免赔B款。2007617,原告车辆驾驶员驾驶被保险机动车发生连环撞车交通事故,经过交警认定,原告驾驶员在交通事故中超载驾驶承担次要责任。事发后,交通事故受害人起诉原告要求赔偿相应损失,经吴江市人民法院判决,原告向受害人支付赔偿款共计77955.30元。之后原告到被告某保险公司处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以投保车辆发生事故时超载为由,拒绝理赔。为此,原告起诉某保险公司至平江区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按签订的保险合同依法成立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义务。超载驾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禁止的行为,同时也是本案所涉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条款的责任免除部分中明确规定的情形。本案中原告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超过核定载质量50%以上,明显属于超载,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情形。同时,原告在投保时在作为保险合同组成部分的投保单上的投保人声明栏下方盖章,可见其对投保人声明所载的内容是认可的,更何况禁止机动车超载应该是驾驶员应该具备的基本常识之一,因此可以认定被告就免除责任条款已经履行了保险法规定的保险人应尽的明确说明义务,故免责条款发生效力。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