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配夺了“小三”的房子?
作者:刘建军 发布时间:2012-10-17 浏览次数:336
这是常州市钟楼区一个特珠的家庭。
张玲与情人王伟公开同居,并协助经营旅馆。18年来,她和情人的家庭,至少维持了表面上的和平。
激烈的矛盾爆发在王伟过世后。病重时,自知时日无多的王伟叫来妻儿,将部分房产分给了张玲。然而其死后,家人并未履行协议。
为了争房,张玲诉至钟楼法院。一审被驳回后,目前张玲已上诉。
奇异诉讼:“小三”起诉原配要分房
还是在去年的12月11日,张玲诉至钟楼法院,要求拿回情人王伟分给自己的房子。
被告的,是王伟的妻子和儿子。
张玲诉称,去年7月13日,病中的王伟叫来妻儿和她,4人对家里2幢房产进行分割析产。经商议,约定北面二间四层楼归王伟儿子,她和王伟的妻子各分得南面三层楼房的东西一间,各自享有处分、使用、收益权,并注明产权证暂不变更,4人均在协议上签名并按指印。
协议签订10天后,王伟病逝。
“当年8月,他俩就办了公证手续,儿子放弃继承权,南面房屋产权全部过户到他妈名下。”张玲说,王伟尸骨未寒,母子俩就撕毁协议,合起伙来欺负她,实在令人心寒,也欺人太甚。
奇特家庭:“小三”和原配共处18年
张玲是我市某小学的老师,因帮王伟的儿子补课认识了王伟。当时,王伟的妻子因心脏病手术,无法过夫妻生活,而张玲的婚姻也不算幸福,一来二去,王、张2人于1993年5月走到了一起。1994年,张玲离了婚。从1996年起,她住到王伟家,和其家人一起生活。
在张玲看来,她跟王伟及家人共同生活18年,不仅付出了金钱,更付出感情。当时,王伟的儿子还小、妻子有病,她帮着照顾这个家、抚育孩子,王伟家造房子,她也出钱出力。她住进来时,北面的二间四层楼还只是平顶棚子,后拆掉建房,花了近20万元,自己搭进了工资,还向同事借了6万元,都是自己慢慢还的;旅馆1996年前后营业,也一直是她协助经营。王伟的妻子身体不好,对造房子、开旅馆的事从不过问,“造房是6月份,正好暑假2个月,全是我料理。平时,我上班前把菜买好,下班后回去烧。”
这一切,于王伟妻子而言,表面上的和谐,并不代表她自愿。“你知道我们闹过、打过吗?”她说,生病后,丈夫倾尽所有给她治疗,把她从死亡线上拉回,她对丈夫万分感激。丈夫和张玲姘居,为眼不见心不烦,1996年起,她就住在嫂子家,白天来旅馆干活。
庭上激辩:谁为这个家庭付出更多?
庭审中,双方围绕家庭、情感、协议效力进行了激辩。
是非法帮工,还是有功于家?原告方认为,自己18年来对这个家倾尽所有,对这个家贡献很大;被告方认为,旅馆本是自己与丈夫婚姻存续期间经营,但经营所得却被张玲与王伟占有,张玲在经营期间起的作用微乎其微,最多是非法帮工。
是非法婚姻还是非法同居?原告代理人认为,张玲与王伟的关系是非法婚姻关系;被告代理人认为,张玲与王伟只是非法同居关系,她的行为侵犯了王伟妻子的合法婚姻权益,己方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签订协议是自愿还是被迫无奈?原告方认为,自己对家庭有贡献,王伟分一间房给她,是出于自愿;被告方指出,王伟住院,张玲实际控制了旅馆收入,进而控制王伟的医药费,王伟是不得已才要求自己和儿子签订了这份协议。
是家庭析产还是赠与协议?原告方认为,原告建房有投入,应当有份额,王伟生前对家庭房产进行析产,4方经协商达成协议,是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应当履行;被告方辩称,这只是赠予协议,签订后,王伟将房产证交给己方,且未把该房屋腾出让其使用,因此,王伟的行为表明其对该赠与行为进行了撤销。
庭审间,张玲的代理人指出,张玲和王伟在一起,并不是为了他的财产,她和这个家庭一起生活是基于该家庭的特殊情况,也鉴于王伟妻子自觉自愿的让位,法庭应考虑这种特殊情况;对这一点,王伟妻子的代理人称,张玲与王伟长期保持非法同居关系有违道德,严重伤害了其妻儿的感情,应受到谴责,《协议书》的内容违背了正常的公序良俗,不能得到法律支持。
一审判决:“小三”无权得房
法院数次开庭,对这起特殊案件进行了审理。
庭审对张玲出资6万元建房进行调查,查明确有其事,但这6万元王伟写了借条,应是借贷关系。
法庭认为,本案讼争房屋为王伟与妻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建造,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另外一幢房子登记在王伟儿子名下,虽是张玲与王伟共同生活期间建造,但是村镇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张玲既非王伟家庭成员,亦不是该村村民,即使参与建造,也不能拥有房屋所有权。因此,4方签订的《协议书》不是共有财产分割协议,也不是房屋置换协议,而是房屋赠与协议。
法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撤销赠与,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办理有关手续。《协议书》签订后,王伟及其妻儿并未将分给张玲的房子过户给她。王伟去世后,其妻子、儿子作为继承人,将房屋过户至王伟妻子名下,已经以自己的行为撤销了赠与。
为此,法庭驳回了张玲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