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雨花法院推进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的经验做法
作者:南京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0-11-18 浏览次数:1483
去年以来,雨花法院作为最高法院确定的量刑规范化试点法院,在上级法院的指导下,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积极推进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一年来,共受理十五种量刑规范化试点罪名案件158件223人,审结143件 202人,上诉率1.67%,同比下降14.6%。该院的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受到了最高法院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检查组的充分肯定。
一、强化组织推进,努力形成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推进合力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该院成立了由一把手院长任组长,分管院长任副组长,全体刑事案件审判人员参加的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小组,在市法院量刑规范化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统筹安排和具体实施。试点工作小组深入学习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的《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并以“两个意见”为指导,制定了《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对量刑的指导原则、基本方法、15种量刑情节的适用进行详细规定。在试点工作中,定期检查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及时研究分析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可行性意见。
二是加强工作部署。制定《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量刑规范化试点具体步骤》,将试点工作分为组织学习、庭审实践和实证研究三个阶段,并对各阶段的工作任务和目标要求进行细化和分解。第一阶段,组织全体刑事审判人员认真学习领会相关文件精神,准确掌握量刑的基本原则、基本方法、确定基准刑的步骤、确定宣告刑的方法以及庭审程序,为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做好思想和理论准备。第二阶段,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以最高法院“两个意见”为指导,在15中试点罪名案件中全面推行量刑规范化。第三阶段,召开量刑规范化工作小组会议和刑庭庭务会议,研究总结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听取吸纳相关部门、当事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建议,进一步改进和规范量刑程序,并形成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报告。
三是积极争取支持。主动向省市法院、雨花区委、区人大汇报该院被最高法院确定为量刑规范化试点单位的情况以及该院开展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的工作计划,并及时汇报工作进展情况,积极争取上级法院的支持和业务指导。去年以来,最高法院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检查组、省法院张屹副院长、市法院吴文康副院长先后到该院对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同时,加强与区检察、公安、司法行政部门的沟通协调,尽力争取相关部门的支持。在省市法院的协调组织下,该院先后召开了由省市法院领导主持,检察、公安、司法行政等职能部门参与的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公检法司协调会议和量刑规范化推进工作会议,进一步明确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的推进方向和具体步骤,进一步加强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的合力,形成了上级单位和相关部门关心、支持、积极参与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创新工作方法,着力破解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的难点
一是根据案件类型设置相应量刑程序。针对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刑事案件平均审限延长、案多人少矛盾进一步加剧的问题,该院创新和优化量刑程序设置,根据不同的案件类型设置不同的量刑程序,切实提高庭审效率。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简化定罪程序,由审判员直接对被告人所有涉案量刑情节进行归纳,不设置单独的量刑程序。对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的案件,对犯罪事实部分进行简化审理,将控辩双方量刑部分的争议作为法庭审理的重点,着重对被告人具备的量刑情节进行调查、取证、辩论。对普通程序案件,由审判长根据具体案情决定采取何种量刑程序,如果量刑情节相对较少,则不启动单独的量刑程序;如果量刑情节相对较多,则在定罪程序结束后启动单独的量刑程序,对量刑情节逐一质证、辩论,并在宣判时向被告人详细阐明认定量刑事实、确定量刑幅度的依据和理由。
二是规范和适当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量刑规范化实质上是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和制约,为避免试点工作中出现量刑比例设置过严而剥夺法官自由裁量权和量刑比例设置过宽而起不到规制效果的极端情形,该院在细致调研和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混合式的量刑比例设置模式,即先对《刑法》总则和分则确定的量刑情节进行细化和类型化,在此基础上根据不同类型的量刑情节设置固定或一定浮动幅度的量刑比例。根据混合模式设置的量刑比例既可以促进量刑均衡和量刑公正,又保证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三是不断丰富和完善量刑规范化体系。在准确量化“两个意见”规定的13种量刑情节的基础上积极搜集其他量刑情节,尤其是注重搜集和归纳《刑法》未规定的酌定量刑情节。目前,该院已经将能否足额缴纳罚金、多次盗窃、被害人与被告人是否存在亲属关系、交通肇事案件中被告人是否办理保险等酌定量刑情节纳入量刑规范化体系,并设置了相应的量刑比例,进一步增强了量刑规范化工作的科学性。
四是避免重复评价。在量刑过程中,对于同一量刑事实从不同角度往往可以作出不同评价。为避免重复评价,该院对可能出现重复评价的量刑事实,采取叠加和限制加重原则,即对该量刑事实涉及的从重、从轻等情形叠加计算,但是叠加后的结果不能超过其中量刑较重的量刑情节的法定最高幅度,有效避免了量刑失衡。
三、建立健全机制,全面保障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
一是建立“一人一表”、“一案一议”制度。要求每位审判员在审理涉及15种量刑规范化试点犯罪类型案件后,针对每一名被告人分别填写“量刑评议表”,就该被告人定罪、量刑情节及加减基准刑的幅度、宣告刑等内容进行详细说明,为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数据收集和比对提供素材。同时,对涉及量刑规范化试点的每一个案件均进行全庭评议,对涉案量刑情节,尤其是“两个意见”规定的13种情节之外的酌定量刑情节进行总结分析,对量刑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行改进完善,并通过制作庭审小结为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经验总结提供可靠的基础性材料。
二是建立公检法司法协调制度。通过召开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公检法司协调会议和量刑规范化推进工作会议,加强法院与检察、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的协调沟通,对公安、检察、法院在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中的定位和分工进行了明确:公安机关负责全面、细化收集证据,尤其注重对被告人量刑情节相关证据的收集;检察机关根据已查证属实的量刑证据向人民法院提交量刑建议书和移送全部量刑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全案情况依照法律规定审查证据,并在综合控辩双方量刑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判决。
三是建立辩护律师培训制度。为增强量刑程序的对抗性,该院与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组织律师代表座谈会,通报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开展的基本情况和具体操作办法,组织律师对“两个意见”进行认真学习和讨论。同时约定,在区司法局组织的律师培训中设置量刑规范化课程,定期邀请法学专家、法院专门从事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的法官为律师开展量刑规范化工作培训,切实提高刑事辩护律师参与量刑规范化庭审的有效性。
四、全面落实要求,确保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一是司法行为进一步规范。该院以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为抓手,切实规范量刑活动和量刑行为,促进量刑公正。通过对近年来审理的涉及量刑规范化改革的15种犯罪类型案件进行梳理排查,发现被检查案件中,同类案件,性质相同、情节相近的,宣告刑相差一年以内的占30%,宣告刑相差一年以上的占20% ,而宣告刑相近的仅占 50%。该院通过深入分析罪名相同、量刑情节相似相近但存在量刑不均衡、不规范情形的案件,依据最高法院“两个意见”并结合本院实际,制定了《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统一判罚的标准和尺度。一年来,该院刑事案件审判人员严格执行最高法院“两个意见”和雨花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规范量刑程序,统一裁判尺度,量刑行为进一步规范。近期该院对一年来审理的15种改革试点案件进行回顾总结,发现罪名相同、量刑情节相似相近且宣告刑相近的案件占92.3%。
二是涉诉矛盾纠纷进一步妥善化解。该院充分利用“两个意见”关于退赃退赔作为量刑从轻情节的规定,将主动退赃退赔情形作为量刑情节设定并相应量化处刑,鼓励被告人认罪伏法、积极退赃退赔,促进了刑事和解、调解工作的探索开展。一年多来,该院共审理涉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24件,其中达成民事赔偿调解协议的19件,共计为被害人追偿赔偿款27元,既保障了被害人的民事赔偿权利,又消除了当事人之间的积怨,彻底有效化解了涉诉矛盾。同时,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刑事一审案件的上诉率显著降低,一年多来15种量刑规范化试点犯罪类型案件的上诉率仅为1.67%,同比降低14.6%,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
三是被告人、辩护人的量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得到进一步保障。实行量刑告知制度,在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的同时,一并送达一份被告人辩护权利告知书,列明被告人辩护的权利、涉嫌罪名、量刑情节以及法定刑幅度等,尤其是告知被告人享有向法庭提供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相关证据的权利,提高被告人的量刑辩护意识。开展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以来,共发放被告人辩护权利告知书223份。在庭审中设置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让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充分参与量刑事实的质证以及量刑种类、幅度的辩论,充分保障被告人、辩护人的量刑参与权。同时,在刑事裁判文书中对控辩双方的量刑建议和辩论意见进行总结评判,对法院查明的量刑事实及其对量刑的影响、是否采纳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和理由以及法院的量刑理由和法律依据进行详细论述,进一步强化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和规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