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维扬法院发现个别不良劳动者,以诉讼为目的,专门选取用工不够规范的中小企业为“跳槽”载体,不断变更工作单位,频繁提起“碰瓷式”劳动争议诉讼,谋取不当利益,影响极其恶劣,需引起高度重视。

 

一、情况

 

2008年,受理该类劳动争议案件1人次4件;2009年为2人次9件;而今年1--10月,已达3人次19件。其中,仅钱某13年变更工作单位就超15家,提起谋求经济补偿金劳动争议诉讼达15件;其他两名劳动者以不同用人企业为被告,提起同类诉讼分别为9件和8件;由于这三名所谓“劳动者”的诉讼示范效应,目前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同一劳动者一年内向不同企业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已占劳动争议诉讼原告人数的20%以上,“碰瓷式”劳动争议诉讼有呈曼延趋势。

 

二、危害

 

影响企业发展 “碰瓷式”劳动争议诉讼,虽在一定程度上对企业规范用工行为起到推动作用,但同时也使企业陷入无休止的诉讼状态,阻碍企业的正常发展。

 

不利于良好劳资关系的建立 “恶意”的“碰瓷”行为,加剧了企业与员工的对立,使正常的劳资关系变得日趋紧张;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形象,不利于劳动者正常维权。

 

容易诱发群体性劳资纠纷 “碰瓷式”不良劳动者,利用自已掌握的法律知识,千方百计寻找企业用工漏洞,并夸大提起诉讼的预期利益,在其煽动和诱导下,极易引发群体性劳资纠纷,影响社会稳定。

 

三、成因

 

一是用工不规范  成立时间短、员工人数少的中小企业,缺乏应有的企业制度和管理经验积累,往往存在诸多不规范用工行为,使“碰瓷式”不良劳动者有机可乘。

 

二是利益驱动  法律法规对劳动者权利的倾斜保护,给不良劳动者滥用诉权获利提供了可能;高胜诉率及胜诉后所得赔偿总额一般超过其正常上班收入的现实,驱使“碰瓷式”不良劳动者乐此不彼。

 

三是诉讼成本低  新的诉讼费用收取办法,使劳动争议诉讼费用低至近乎可忽略不计,谋利成本的低廉,让不良劳动者不劳而获、以小搏大的侥幸心理日益严重,造成“碰瓷式”劳动诉讼居高不下。

 

四、对策

 

一、企业定期“体检” 中小企业应有针对性地对自己在管理和用工方面的不足,定期进行自查,及时发现问题,预防和减少用工的法律风险。

 

二、加强教育引导  教育不良劳动者树立正确的劳动观,使其认识到“碰瓷式”维权不可能永远成功,更不可能成为一种谋生手段。

 

三、完善行政监管  劳动行政部门加大督促企业落实劳动法律、法规力度,帮助企业规范用工行为,指导企业防范“碰瓷式”劳动维权。

 

四、发挥审判职能  建立“碰瓷式”不良劳动者名册,及时向劳动行政部门通报,并借助法企共建平台适时向企业预警,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依法制裁滥用诉权谋取不当利益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