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年前,蒋某欠薛某一笔钱,苦于手头没钱,蒋某将分得的拆迁安置房转让给了薛某,并且结清了全部账目。刚分得的安置房转手就给了他人,蒋某心有不甘,一直未将房屋过户给薛某。随着房价的上涨,薛某心里蜜一样的甜,蒋某却玩起了太极,迟迟不协助过户。近日,这场十余年的拉锯战终于在射阳法院的一纸判决书中落下了帷幕。

 

1998317日,被告蒋某因欠原告薛某债务未能偿还,薛某诉至法院,射阳法院于1998413日,依法判决被告蒋某偿还原告薛某本息计29952.03元(判决之日至还款之日的利息另行计算),并承担诉讼费1208元。

 

199844日,被告蒋某因房屋拆迁分得合德镇桥南街12号楼215室安置房一套。199941日,原、被告签订房屋转让协议一份,被告蒋某将分得的合德镇桥南街12号楼215室安置房转让给原告薛某,房价为52500元,(含水电开户费),其中,被告蒋某欠原告薛某款33154元冲抵房款,另原告薛某再支付被告蒋某现金19346元。协议签订后双方结清全部账目,被告蒋某于当日将房屋的钥匙交付给原告薛某,原告薛某接受房屋后,于2000117日办理了用电开户手续,并支付开户费1100元,2011221日原告薛某诉讼来院,要求被告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承担用电开户费11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去是房屋买卖过程中出卖方的一种附随义务,只有办理了房屋产权转移手续,房屋买卖合同的目的才能全面实现。本案中被告蒋某将分得的合德镇桥南街12号楼215室房屋出售给原告薛某,双方签有书面的买卖协议,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作为被告有义务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拒绝显属不当,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其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的请求依法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中,售房款52500元包快水电开户费,这在协议中有明确的约定,而被告交付给原告的房屋并未办理用电开户手续,故原告在办理了用电开户手续后要求被告返还开户费,并无不当。据此法院做出以下判决:

 

一、被告蒋某协助原告薛某办理合德镇桥南街12号楼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二、被告蒋某返还原告薛某合德镇桥南街12号楼215室用电开户费1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