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扬中法院受理一起因无证拆房受伤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本案原告李某与同村几个村民通过长期合作,形成合伙拆房关系,每个人都可以自己谈业务,然后一起拆,收入按照出勤情况分割。尽管成功拆除了不少房屋,但他们一直处于无资质状态,并未依法领取相关拆房资质手续。

 

200812月,原告李某与被告某公司签订一份厂房拆除协议,约定李某为被告拆除厂房,明确在李某拆除房屋及开沟施工后由被告一次性付清拆房费用,且实际拆房行为不受被告指挥和控制。2009116,原告李某在拆房是不慎跌伤,致颈、腰部受伤,经扬中市人民医院鉴定,原告的损伤多处构残,分别构成人体损伤七级、八级、十级伤残,基本丧失劳动能力,需长期二级护理。事后,原、被告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遂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人民币50余万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某公司签订的合同属于承揽合同,承揽人李某在完成工作工程中造成自身损害,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某公司选任无资质的李某来拆除房屋,存在选任定作人不当的过失,应当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原告李某作为合伙拆房关系中一员,其在执行合伙事务时遭受损失,全体合伙人应该共担责任,但本案中,原告放弃了对其他拆房合伙人的诉讼请求,被告对其他合伙人应当承担的部分赔偿,不应承担责任。经耐心调解,最后,法院判决被告某公司承担原告部分损失4万余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