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院为顾客祛痣没有成功,导致顾客的祛痣部位留有瘢痕,受害人为此诉讼索赔。1013日,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身体权纠纷案,判决被告姐妹美容院赔偿原告何静医疗费、误工费等合计10761.84元。

 

许珊是姐妹美容院的负责人,姐妹美容院经营美容业务。201083日,姐妹美容院为何静行祛痣治疗术,祛痣过程中,姐妹美容院对祛痣情况未作任何记载。何静向姐妹美容院交付了祛痣费100元,药费228元,合计328元。术后祛痣部位不适,何静有用手背按压行为。后来,何静面部的祛痣部位留有瘢痕。为此,何静与姐妹美容院于201094日达成协议,约定由姐妹美容院为何静面部遗留的瘢痕进行治疗,九月后与其他肤色一样,治疗费用由姐妹美容院负担。后来,姐妹美容院未能为何静治愈,何静即到外地医院治疗,支出相关费用后,何静到法院诉讼要求被告姐妹美容院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权受法律保护,受到侵害后有权获得赔偿。被告姐妹美容院为原告行祛痣治疗,致原告面部祛痣部位留有瘢痕后约定为原告治疗去除。现因被告未能为原告治疗去除瘢痕,原告自行到专业医院对瘢痕进行治疗,因此而产生的损失,应由被告姐妹美容院予以赔偿。原告提供的祛痣后照片证实其面部共有12个颜色相同的瘢痕,属被告为原告祛痣所遗留。原告自行购买新的肤、胶原蛋白面贴膜、胶原蛋白口服液,无医嘱证明为治疗瘢痕所必须的,法院不予支持。原告的医疗费8168.1元、住宿费凭治疗期间的票据计算为928元、误工费按外出治疗时间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为765.74元、交通费根据治疗地点次数酌定为900元。据此,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