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证过有效期保险公司是否赔偿?
作者:汪振鹏 潘佳文 发布时间:2010-11-17 浏览次数:1088
2008年甲在某保险公司参加交强险,2010年9月甲的驾驶证到期未及时更换新证。2010年10月甲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在保险公司承担交强险责任后,发现发生交通事故时甲的驾驶证已过有效期一个月,认为甲是无证驾驶,保险公司要求对甲进行追偿。
本案是否应当支持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第一种意见认为甲系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甲的驾驶证超过有效期限,属于无证驾驶。甲某无证驾驶导致保险交易的危险系数增加,投保人甲未履行诚实告知义务,故保险公司可以向车主或者车辆的实际控制人进行追偿。
第二种意见认为不应当认定甲为无证驾驶。甲的驾驶证过期,但是不代表持证人甲就不再具有驾驶能力,且保险公司未提出解除保险合同或要求增加保险费用,故保险公司仍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进行赔偿。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根据我国公安部颁发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规定,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持证人应当凭身份证件到车辆管理所办理手续。车辆管理所应结合审验对持证人进行身体检查、审核违章、事故是否处理结束,对审核合格的,应换发驾驶证;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换证的,应当事先申请提前或延期换证。提前换证可在驾驶证有效期满前半年办理;延期换证不得超过驾驶证有效期满后一年。事先未申请并超过有效期换证的,依法处罚后予以换证。如果在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后的一年内还没有申请换证,会被注销驾驶证。本案中甲某在驾驶证过期后一年之内是可以进行续补或更换的手续的。
无证驾驶与驾驶证过期是不同的,所谓驾驶人员无驾驶证,系指驾驶人员驾驶机动车辆时,没有取得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辆驾驶证,或者取得机动车辆驾驶证后被吊销或驾驶证许可被依法撤销。
另外,驾驶证过期后可以再进行审核重新颁发,与驾驶资质无关,此举并未导致保险公司的危险系数绝对增加。而保险公司对投保人的投保资质负有审查义务。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六条规定,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驶而消失。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公司对甲某能否参加保险的资质具有审查义务,而本案中其并未及时履行该义务。
综上,本案中,甲某驾驶证虽过期但是其并未消失驾驶能力,保险公司未尽审查义务需承担保险责任,故本案应驳回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