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应以何标准确定死亡赔偿金?
作者:柏忠山 发布时间:2010-11-17 浏览次数:964
原告:孙永兰,付启珍,付启国,付启俊
被告:金湖县叶贵米业有限公司
四原告中孙永兰系死者付廷宝的配偶,其余三原告系付廷宝的子女。付廷宝于2005年进被告公司工作(时年62岁),此前一直务农。
在撤乡并镇后,被撤并乡镇驻地范围内的居民或企业发生伤亡事故,应该按何种标准计算伤残(死亡)赔偿金,一直是审理该类案件的难点。在审理过程中,本案存在两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因为受害者虽然是农业户口性质,在农村承包有土地。但受害者从事的是非农业生产工作,其在企业工作所得明显高于其在农业生产上的所得。被告公司在原孙集乡政府所在地应当属于城镇。按照省高院2005年18号会议纪要精神,对城镇居民确定标准可以从宽掌握,及实践中类似情况也不乏以城镇居民标准判决的案例,特别是本案事故的发生,被告公司存在着漠视安全生产的严重过错。故法院应当按城镇居民标准判赔。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因为本案的受害者,无论是经常居住地、工作地、薪酬获得地、生活消费地均在农村,且无在城镇生活目的。被告公司住所地也在农村,所从事的也是农业相关的粮食初加工,属就地加工,利用农村富余劳动力,正常在被告处上班的工人均是周围老百姓,具有农忙种地,农闲上班的特殊性,并且被告公司为此特殊性提供了充分的有利条件。因此本案受害人不符合城镇居民的标准。
目前在没有相关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笔者认为应当在准确理解相关司法文件精神的基础上,结合具体案情,综合加以分析和认定。
1、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将伤亡事故的残疾(死亡)赔偿金分为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两个标准。由于理解上的差异司法解释的实施曾导致农村居民在城市工作学习遭受损害所得赔偿与城镇居民相差巨大,而遭致社会的普遍质疑(最典型的就是关于“同命不同价”的争议)。为统一掌握裁判标准,最高法院民一庭(2005)民他字第25号复函规定:受害人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省高院2005年18号会议纪要及相关指导性司法文件,对此进行具体化的规定,要求审判实践中按照以下标准加以确定:首先看户籍登记,如户籍登记为城镇户口的,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如户籍登记为农业户口的,审查是否有下列情形,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可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1)因实行户籍制度改革无法确定是否为农业户口的;(2)虽是农业户口,但是承包地被国家征用,不再靠种地收入生活的;(3)虽是农业户口的,但已在城镇生活居住、学习或工作且以长期生活为目的,可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这里的工作、学习、生活不要求必须满足一定(一年)的期限要求,关键看是否在城镇以长期生活为目的,同时确定了对城镇居民的认定标准可以从宽,但对相关证据的审查应当从严的原则。以上裁判标准的明确有力的解决了前一段时期的相关争议,但我们也不难看到,在司法实践中,有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将界定标准无限从宽的倾向,从而极易引起社会新的质疑。
2、从以上司法文件规定看,对城镇居民的界定标准包括以下重点因素:户籍、经常居住地、工作地、薪酬获取地、生活消费地,关键是是否以在城镇长期生活为目的。以上重点因素是一个综合考量的过程,同时人损司法解释规定,即使通过以上参考因素的综合考量,认定受害人应当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伤(亡)赔偿金的,如果有证据证明其生前的收入已达到或接近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也可按城镇居民标准予以赔偿。尤为重要的是以上司法文件的规定,主要是以继承丧失说理论为依据的,该理论将伤(亡)赔偿金确定为对伤(亡)者未来收入损害的赔偿,其性质属于财产性损失,同时为便于统一计算标准,对赔偿标准采取定型化赔偿和客观计算的方式,其立法原意仍然遵循侵权赔偿中的填补原则。因此,在具体的界定标准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镇化程度及城乡收入差距的大小,决定了对城镇居民界定标准从宽的程度,以彰显社会的实质正义。例如经济发达的苏南地区,在界定标准上,可更从宽于经济相对落后的苏北地区。
3、综合以上分析,结合本案实际情况,笔者认为,将本案界定为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更为适宜。除上述第二种意见的理由外,本案的受害者在62岁时才到被告公司上班,死亡时已是67岁的老人,在此之前从事的纯农业性生产,既无长期在城镇生活的目的,其户籍、经常居住地、工作地、薪酬获取地、生活消费地均在农村,而且当地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差别仍然巨大。当然,人的生命是无法用金钱衡量的,但司法实践中必须有一定的裁判认定规则,即使该规则存在一定缺陷,但也必须加以遵循。
前一度时期,由于撤乡并镇政策的实施,大量乡镇被撤并。原乡镇政府驻地,均聚集了一定常住居民和工商企业,当时的政府也进行了一系列的小城镇建设的投入,均已形成一定的集镇规模。但撤乡并镇后由于财力不足或政府重点加强镇政府驻地镇区的建设,而减少被撤并乡镇原驻地建设的投入,该区域建设和发展规模明显滞后。而随着新一轮乡镇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建设的开始,这些原具备一定集镇生活基础设施和工业基础的原乡镇政府驻地已成为乡镇工业集中区建设的首选之地。随着企业和人群集聚,发生本案类似的纠纷将会越来越多,在城乡差别仍然巨大的情况下,这一区域是否属于城镇范围,如何界定该区域属性(农村还是城镇),必然将成为司法实践的新热点。为统一掌握裁判尺度,笔者建议上级司法机关,及时对这一特殊区域范围内伤(亡)赔偿金界定标准作出统一的裁判标准,也为当事人和调解组织及时解决相关争议提供参考性依据,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指引性功能,以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