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赔偿金应否用来偿付死者身前债务?
作者:罗晓文 吴婷 发布时间:2010-11-17 浏览次数:794
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及其分配问题因为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历来在学界和实践中都有争论。随着经济发展和城镇化步伐加快,交通事故、产品缺陷致死等事件日益增多,因死亡赔偿金分配发生的纠纷也屡见不鲜,对死亡赔偿金性质及分配等问题作进一步厘清,其现实意义不言而喻。笔者结合法律工作实践,对死亡赔偿金应否先偿付死者身前债务作如下思考。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只要是合法的债权,法律就应当给予支持和保护,以“不属遗产”为由认为死亡赔偿金应专属死者近亲属而不能用来偿还死者身前债务,有失公平,于法也无据。
死亡赔偿金的计算,一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规定,“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对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遗产暂且不论,这一算法本身与“继承丧失说”就存在矛盾——倘若死者没有死亡,其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为人均纯收入)将来也不可能全部为其继承人所继承,那么,因其死亡获得的死亡赔偿金为什么全部由其近亲属所有,而将不利后果让债权人承担呢?
有一种观点认为,个人收入并非全部用于家庭共同消费或者家庭积累,通常其中的25%至30%用于个人消费,其实不无道理。最高人民法院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