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合股开公司 离婚仍享股东权
作者:芮锦烨 发布时间:2012-10-17 浏览次数:270
夫妻二人在结婚前共同出资开设公司,双方按比例占有股份。在夫妻离婚后,妻子为了维护自己的股东知情权,诉至法院。近日,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因离婚夫妇的股东知情权引起的纠纷。
秦某与张某于1998年共同出资开设了甲公司,分别占有股份20%及80%,秦某任公司监事,张某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两人于2002年登记结婚后因关系破裂,于2011年在法院离婚,并对财产进行了分割,法院认定甲公司由张某实际经营。秦某主张,其为甲公司股东、监事,应享有股东知情权。为此,秦某于2012年3月向无锡北塘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提供会计账簿原件由其查阅、复制。
北塘法院最终做出判决,判令甲公司向秦某提供会计账簿供其查阅,并驳回秦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兼有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属性,夫妻离婚后,如果对于公司的股份比例没有进行改变,股东身份依然应当保持原来的状态。我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所以本案中,秦某作为公司的股东、监事有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除非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才可以拒绝提供查阅。但本案中甲公司并没有证据可以证明秦某存有不正当目的,故甲公司应向秦某提供会计账簿供其查阅,而同时,但公司法并没有规定股东可以复制会计账簿,故本院驳回了秦某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