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是一位私家车主,经人介绍认识了一家汽车修理厂的小吴,小吴称如果汽车有什么问题都可以找他,保证物美价廉得把车修好。王先生的车正好要加冷冻液,而且有个地方需要补一点漆,就找了小吴,小吴也爽快地答应了,并相约在这家汽修厂见面。
在汽修厂里,小吴一副熟门熟路的样子,带着王先生谈价钱、找师傅,俨然就是这里的员工。冷冻液很快就加好了,但是师傅说补漆后晾干需要一点时间,王先生最好把车放在汽修店里,晚些时后再来取,于是小吴提议先开车把王先生送回家,然后由他把车开回汽修店补漆,王先生晚上再来取,王先生同意了。
到了晚上,王先生前去取车,却发现车不在汽修店了,问及小吴,小吴称去试车了,请王先生第二天再来取。王先生虽然心生疑问,但是还是回去了。第二天一大早,王先生又赶到修理店,但是他的车却还是没有回来,小吴也不在,王先生这下慌了神,四处打听,修理厂的工作人员说那辆车昨天加好冷冻液,开走以后就一直没回来……王先生寻车不得,拨打了110,同时要求修理厂出具一份说明,修理厂出具了内容为“王先生的车被开走并非本人意愿,若本车在此期间发生任何事故,一切责任由修理厂承担”的说明并加盖了公章。之后在110介入后,查明王先生的汽车迟迟没有开回修理厂是有原因的,因为小吴在送王先生回家后回修理厂的路上,发生了车祸,人没有受伤,但是车辆损坏挺严重,车辆已经被拖走。
事故已经发生,保险公司出险后以“车辆在维修期间发生事故不予理赔”为由拒赔,而王先生、汽修厂、小吴三方对车辆损坏的赔偿问题一直无法达成一致,王先生将汽修厂和小吴诉至沧浪法院。在法庭上,争议的焦点是王先生要求小吴和汽修厂共同赔偿他的损失,而汽修厂称,小吴根本不是他们的员工,而是一名职业“车托”,就是小吴在外面拉客源,把客人介绍给汽修厂后领取一定的回扣,与汽修厂只是合作关系,因此汽修厂认为小吴把车开走是经过王先生同意的个人行为,汽修厂不应负责,最终小吴也承认了他“车托”的身份。
苏州沧浪法院审理认为,小吴作为直接侵权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尽管小吴不是汽车修理厂的员工,但在事发后,汽车修理厂在“说明”上加盖公章,可以视为其对“说明”载明的内容予以认可,其愿意承担责任。最后判决小吴承担车辆损失费三万五千元,汽修厂对小吴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