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公司未进行工伤事故申报,导致工伤职工超出工伤认定时效无法进行工伤认定和后续的伤残鉴定、仲裁。日前,张家港法院调结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原告焦某获赔35万。

 

2008311,某公司检验员工焦某上夜班,第二天早上下班前,检验机器螺丝勾住焦某衣袖,手臂被卷入机器,导致右上臂完全脱离夹断。事故发生后,发生一起工伤事故,导致其右上臂完全离断伤。事故发生后,该公司未在工伤申报期限内按程序向相关部门申报工伤,。焦某由于一直在进行治疗,且公司依然按月给焦某支付生活费,也未向相关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焦某出院后,公司否认焦某属于工伤受伤并拒绝赔偿。焦某向相关部门申请认定工伤被告知已过时效,仲裁部门也因未经认定工伤不予受理焦某的工伤保险待遇仲裁申请。为此,焦某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项目和标准赔偿损失38万余元。

 

审理中,公司认为事故未经相关部门认定不属于工伤,自己未按程序申报工伤应当承担行政责任而非民事责任。经司法鉴定,焦某受伤程度构成五级伤残。承办法官认为,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劳动者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时效无法认定工伤,综合相关证据可以认定焦某受伤符合工伤构成要件,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给予赔偿。经过多次庭审和调解、斡旋,最终公司同意除焦某受伤后已经支付的582000元万,另外一次性支付原告焦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医疗费、鉴定费等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350000元,焦某对此也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