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某系台湾居民,现为某娱乐公司总经理,与张某系朋友关系。20098月初,苏某打算开设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股票交易,但因为其系台湾居民,不符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的相关规定,遂与张某商定由苏某借用张某身份证开设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股票交易,股票的出资、日常交易及买卖盈亏均由苏某自行负责,与被告无涉。后苏某以张某的名义在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常州某营业部开设了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账户进行股票交易行为,之后所有股票的出资、买卖、盈亏均由苏某实际操作和承担。

 

201010底张某突然不辞而别,苏某发现张某修改了证券交易密码,挂失了证券交易的建行储蓄卡。苏某认为自己是股票账户资产的实际控制人及所有人,张某的行为侵害了苏某的资产安全。苏某诉至法院,要求判决确认张某名下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常州某营业部的上海证券交易账户A759024684号、客户号002000012270号的股票现值归苏某所有,并判令张某返还该股票的现值及资金余额。

 

法院通过庭审及庭后到银行等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并结合着双方的协议,以及苏某的账户多次有资金流出,进入张某账户的事实,同时结合持有人为张某的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证券交易卡、户名为张某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证券账户卡、持卡人为张某的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都由苏某保存这一重要事实,最终判决确认被告张某名下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常州劳动西路营业部的上海证券交易账户A759024684号、客户号002000012270号的股票现值及资金余额归原告苏某所有,另被告须限期返原告还股票现值及资金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