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租房内行窃是否构成入户盗窃?
作者:翁迎晓 发布时间:2010-11-17 浏览次数:1371
近年来,随着合租、群租人群的日益扩大,外人进入合租房盗窃和行窃同租房客的案件逐年上升。日前,平江法院审理了一起行窃同租房客的刑事案件。
才与女友出门3小时,回来后,李丰发现房间里的2部笔记本电脑、1台掌上游戏机、1部苹果牌手机、1枚翡翠玉佩、1个装有身份证、银行卡、钻戒的钱包全都不翼而飞了。光天化日,短短3小时内就有人入室行窃?李丰当即向警方报案。经调查确认,行窃者正是被盗前一天刚搬进来住在李丰和女友隔壁房间的周某。原来,今年6月9日,与小莉一起同住在苏大北校区教工宿舍内的姜某因为要更换住处,但是合租的房子没有到期,就把小莉隔壁的这间房转租给周某。没想到转租后的第二天中午,周某就趁李丰与女友外出外出无人之际,潜入他们的房间作案。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对周某的行为属于一般盗窃还是“入户盗窃”产生了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周某的行为属于“入户盗窃”。因为李丰与女友虽然没有血缘或婚姻关系,但是李丰与女友居住在一起并不仅仅是因为工作,他们的衣食住行等生活都在合租房里实现。李丰和女友二人没有婚姻关系,但是其实际生活模式已经构成事实上的家庭生活和私人生活,与外界和他人(包括合租的周某)相对隔离。所以,周某的行为构成入户盗窃。
第二种意见认为:周某的行为不构成“入户盗窃”。刑法上的“户”需要具备用于(或主要是)用于家庭生活或私人生活以及属于与外界相对隔离的场所两个要件。即使李丰与女友在合租房里生活构成家庭生活,但在一套两居室的合租房里,除分别住一室外,客厅、厨房、卫生间都是共用,相对于周某而言,并不具备与外界相对隔离这一要件。
我认为周某的行为不构成“入户盗窃”。理由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四条规定:“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根据刑法相关规定,构成“多次盗窃”的不需具备数额较大即可以盗窃罪论处,因此”入户盗窃“认定对于定罪有重要意义。
对于“户”的概念,最高人民法院
一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入户盗窃”需要进入他人住所是以实施盗窃为目的。在本案中,周某是李丰的合租房客,本来就居住在该房屋内,而不是为实施盗窃为目的进入该房,不具备“入户”目的的非法性,他只是见机临时起意实施盗窃,固不构成“入户盗窃”。
二是户的范围。此处的“户”,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两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周某与李丰租住的两居室套房整体上才构成“户”,二人分居两室,周某的盗窃行为仅能是称为“入室盗窃”,是一般盗窃行为,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入户盗窃”。同户不同室的合租人只是共同对外具有与外界相对隔断的特征,而合租人之间不存在这样的情况,他们除了分别住一室外,客厅、厨房、卫生间都是两人共用。因此,从这个角度潘盾,周某的盗窃行为只是一般盗窃。
行窃同租房客毫无疑问不构成,但是如果是外人闯入合租房行窃,是否构成“入户盗窃”呢?相对于闯入行窃的第三人而言,合租房作为一个整体具备与外界相对隔离这一特征。但是在合租人之间是否具备基于家庭生活租用房屋这一特征呢?
我认为,刑法上之所以对“入户盗窃”从严处罚并将“入户抢劫”作为法定的加重情节,是因为人们普遍认同的基本价值观念是:对家庭和私人生活的安全性、私密性的侵犯应承担更大的法律和道义责任。“入户盗窃”既侵犯了公民的住宅权、隐私权,又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而且,世界各国普遍重视对公民住宅权的保护,认为这是对人作为人进行私密生活和感受自我存在最重要的保护和尊重之一。在合租房里,各合租人之间往往不是基于婚姻或血缘关系居住一起,仅仅是为了学习或工作之便临时同住,彼此之间甚至完全陌生。自然,在这一“户”二居室的房屋里,各合租人间的生活不可能具备家庭生活的亲密性、隐蔽性和私密性。合租人间的关系存在本能的警惕和排斥,这种私人生活对亲密性、隐秘性和私密性的预期不可与传统意义上的家庭生活相比。从这个意义上而言,侵入合租房盗窃的社会危害性小于侵入传统意义上的用于家庭生活的住所行窃。固不可简单将行窃合租房的行为认定为“入户盗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