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5日,江苏省启东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戴雪峰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
2010年2月23日21时许,戴某酒后驾驶轿车,沿启东市221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某路段时,先与由西向东由徐某驾驶的摩托车碰撞,致徐某跌地,后与周某停在道路南侧非机动车道内的轿车发生碰撞,致该轿车车身左侧碰到道路南侧的交通标志杆,交通标志杆倒地过程中又碰撞夏某摆设的小吃摊位,小吃摊位又碰撞施某的轿车。事故发生后,戴某即驾车掉头逃离现场,掉头逃离过程中再次与跌地的徐某发生碰撞。现场群众杨某发现戴某驾车掉头,立即上前打开其车门,抓住戴某衣领阻止其逃跑。而戴某却加大油门逃离现场,杨某抓住车门追赶十余米后,因车速过快被迫松手并摔倒。当晚人徐某被交警送至医院时已死亡。经法医鉴定,徐某系遭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戴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戴某经朋友劝说于24日下午至海门市公安局包场中心派出所投案,但未如实供述肇事事实。戴某共交纳赔偿款8万元。27日,启东交警队要求对徐某尸体进行法医学检验,但徐某亲属代表不同意尸体检验,并表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害人亲属自行负责。同年6月6日,交警队经与法医联系,法医认为徐某颅脑损伤是戴某第一次撞击所致,还是逃逸时撞击所致已无法查证。
法院认为,被告人戴雪峰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盲目行驶,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肇事后驾车逃逸,情节特别恶劣,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