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高某,是一个80后年轻小伙,曾因犯抢劫罪,于2006117被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然而,高某并不思悔改,2010125日夜,经过多次踩点,被告人高某驾车至江苏省响水县某步行街,将目标锁定安踏专卖店后,他乘着夜色,无人看管,将安踏专卖店们撬开后,进入安踏专卖店内实施盗窃,窃得衣服30余件、电脑1台、手机2部,合计价值人民币10439元。

 

被告人2006117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经过10天上诉期限,从2006128开始起算缓刑考验期,缓刑考验期满日期是2010127。但是高某于2010125日夜再犯盗窃罪,仅差一天时间缓刑考验期就满了。

 

响水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价值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被告人高某尚处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撤销(2006)灌刑初字第03号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被告人高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部分,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