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过程中受伤,正常情况上便构成了工伤,用人单位要在工伤保险范围内对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但高邮法院近日审结这样一起案件,劳动者也承担了相应责任。

 

张某一直在个体工商户王某开办的高邮市某建材厂工作,从事绞绳机操作。107,王某与同事李某发生了一些口角之争,心中极为不畅,在操作绞绳机时一时分心,自己的右手被绞绳机绞伤。经高邮市中医院住院治疗,张某被诊断为右肱骨骨折伴神经损伤,臂上神经损伤等,后经残疾等级鉴定,张某构成六级伤残。张某遂将王某诉至高邮法院,要求王某支付人身损害赔偿金近13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在王某处工作,王某应为张某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对张某进行必要的工作技能培训,对具有危险因素的机械应给予特别警示,王某在用工过程中疏于安全方面的管理,应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在王某处工作过程中,未尽到最基本的安全注意义务,由于疏忽大意致使发生本起事故,张某自身对本起事故要承担次要责任。据此,法院确认王某承担本起事故的70%赔偿责任,张某自行承担30%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王某赔偿张某人身损害赔偿金74 547.8元。双方均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