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房者向出售人支付了部分房款,后因出售人其他债务房屋被法院查封拍卖,购房者未能取得房屋,遂诉讼要求售房者返还购房款。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200374,王某将其坐落在某街道住房一套出售给徐某,双方约定的价款为7万元,后徐某给付房款30150元,余款39850未有给付。因王某与案外人池某有债务纠纷,池某申请法院于2003年查封了该房,并于20071213拍卖了该房屋。后徐某诉至本院,要求王某返还房款并承担从购买房屋起至偿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将其房屋出售给原告,在原告未有付清房款前,因被告差欠其他债务导致房屋被拍卖,原告未能实现房屋的所有权。现原告要求返还已支付的房款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从购房之日起承担相应的损失依据不足,应从房屋被拍卖之日起承担利息损失。遂作出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徐某30150元,并承担从20071214日起至偿清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