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射阳法院耦耕法庭适用诉前调解程序成功处理一起离婚纠纷,与众不同的是,该案夫妇两人所协商的孩子抚育方案未能通过法院确认,原因在于夫妇二人的收养行为未经相关民政机关合法登记。

 

黄某与沈某均系射阳本地人,10年前二人经介绍相识恋爱后登记结婚。2007年,结婚多年未生育小孩的夫妇领养了一位小孩,后将该儿童以夫妻的婚生孩子名义登记在家庭常住人口登记簿上。2010年初,二人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难以和好。201011月初,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与被告沈某离婚。该案在诉前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得知以夫妇二人婚生儿登记的孩子实际是领养的,二人未曾到民政局进行相关登记手续。

 

经过调解,二人就婚姻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并当场签署离婚协议。关于小孩抚养问题,因收养行为未经登记,收养人与被收养人暂未形成合法的收养关系,在该起民事诉讼纠纷中难以处理,承办法官遂告知当事人到民政局补办相关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