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某工艺织造公司因无法取得有关证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经本院审查决定,现委托某律师事务所律师韩某、钱某为我院代调查如下事项……”11月15日,南通中院就一起所有权确认纠纷发出上述委托调查令。拿到委托调查令后,律师韩某说:“有了这个‘尚方宝剑’,我为当事人调查感觉就硬气多了!”据悉,自2007年以来,该院已经发出近百份委托调查令,进一步解决了诉讼当事人举证难的问题,有力维护了司法公正。

  针对律师取证难的这一现状,南通中院在2007年年初出台了《关于调查令的实施规则》,对当事人因涉案证据保存于公安、工商、税务等行政机关及房产登记、医院、金融等部门,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所需证据时,可以提出申请。法院要对律师资格、是否有当事人授权、申请内容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规定的才签发调查令。对与案件无关的证据或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情形之一的,则一律不予签发。

  根据规定,被调查单位对持法院调查令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积极协助收集、调查证据。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妨碍调查取证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