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好法律“对症下药” 责任感是动力
作者:吴杏萍 发布时间:2010-11-15 浏览次数:1601
“2003年,我们法院执行收案有6000多件,此后,执行案件逐年下降,基本稳定在每年4000件左右。去年,因金融危机影响,这个数字稍有变化,案件数在4500件左右,今年,案件数则重回至4000件上下,我们的执行工作已基本步入良性循环。”在宜兴法院执行局局长许锡良办公室里,这位“江苏省执行先进个人”、“无锡市民最信赖的十佳法官”如数家珍般的报出上述的一组数据。说到这么多年来的执行工作、执行心得时,他内心充满了欣慰与自豪。
执结率只是个数字,案结事了才是最高追求
“执结率只是个数字,案结事了才是执行工作追求的最高目标。做执行工作需对得起我们胸前的国徽!”说到执行,平日里不苟言笑的许锡良一下打开了话匣子,一连串的数字脱口而出,“在全国的各个基层法院里,我们的执结率是很高的。”许锡良介绍,现在基层法院执结率在70%左右是良性的,宜兴法院可以达到80%以上。
数据显示,2008年以来,宜兴法院执行局扎实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工作,全院共清理积案7424件,受到了当地党委、政府和社会的一致好评。
“我们做执行工作,最终目的是要解决问题,要案结事了。”许锡良不断重复这个观点。他说,只有在判决内容得到切实执行,申请人拿到工资、赡养费、扶养费、赔偿款、欠款后,权利人的权利才能真正得到实现,法律的严肃性才能得到彰显,纠纷才能最终解决。
对于少部分因被执行人确实没有履行能力或下落不明的案件,法院依法裁定执行程序终结,并制定了一套详细的程序终结案件管理办法,所以这类案件执行人员的工作量同样不小,执行局要求至少有三份调查笔录,相关银行、单位等查询记录,并在裁定前把执行的情况一一告知申请人,让他们明白为何要程序终结。有时,对一些期望值很高的申请人就让他们参与整个执行过程,使他们感知这个案件不是执行人员执行不力,而是暂时对方不具备执行条件。这样一来,申请人也理解了。所以,宜兴法院的执行信访率,在全国基层法院中,一直保持着较低水平。
执行工作离不开责任感
工作累、烦、压力大的现状已是各基层法院不得不面对的难题。不过,许锡良则一再强调,自己这个执行局局长做的很轻松,“一些法院的执行局局长办公室电话从周一到周五,电话不断,有讲人情的、反映情况的,在我这里,不存在。”原来,自许锡良接手执行局后,先在执行理念上进行了大调整,提出了“三个强调”,把执行工作一下子又向前推了一大步。
一是强调团队合作的精神。一些希望渺茫的难案、钉子案不能仅靠个体的力量,要整体作战,增加气势和威慑力,同时也为执行人员减负。二是强调发挥个人专长。这体现在分案上,针对每个执行员的特点,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因人而宜,因案而宜,把每个执行员的专长发挥到极致。三是强调责任感。执行人员必须有急当事人所急,想当事人所想的这种强烈的责任感。
如果没有强烈的责任感,这些案件根本就不会有结果。最近一起工伤赔偿案件的执行,就是很好的例子。安徽来宜兴打工的李某,在一家私人作坊劳作时,被机器绞断双手,事发后,作坊主变卖财产外逃。身残心碎的李某不得已将雇主告上了法庭,法院支持了他的诉请,但面对楼去人空的小作坊,外地人李某获赔无门,无疑又是一起“死案”,可是执行人员并没有放弃,通过多方努力,有了圆满的结果。说起这个执行过程,许锡良万分感慨,“局里执行人员压力大、很辛苦。我们执行法官找不到被执行人本人,就通过寻找当事人亲戚、朋友,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做外围说服工作,像这个案子,在前后不下五六十次的走访中,被执行人亲属终于被法官认真负责的精神所动,心有愧疚的他们最终凑出17万元赔偿款给了受害人。一个案件下来,我们办案的执行法官脸上尽是憔悴。”
这种大量开展“外围工作”来“啃骨头”的案件在宜兴法院执行局还有很多,许锡良认为,办理这些案件,靠的就是执行法官的责任心。
“白天找不到人的,我们就晚上和早晨找,对那些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我们加大了拘留、拘传、搜查等强制措施力度,当然,这一切都是点到为止,我们做执行工作的,不光要懂法,更要会用法。”
执行工作需花心思、动脑筋
“思路决定出路!”许锡良认为,执行一起案件,就好比医生面对“疑难杂症”,执法人员需要“对症下药”,只有这样,才能保障执行工作的更好开展。
许锡良介绍,2001年,针对执行案件被执行人难找这一困境,宜兴法院在全省率先开通“执行110”电话,自此拉开了该院执行工作长效机制的建设。作为江苏省内“第一个吃螃蟹”的法院,该院开通的“执行110”不仅建立了一整套完善的应急机制、成立司法警察快速反应中队,还向全社会公开承诺,凡是接到举报后,告知发现被执行人行踪的,执行人员30分钟内到达城区、1小时内到达农村。
统计数据显示,9年来,宜兴法院执行110中队共出警6300多人次,执结案件1100多件。这些案件大都是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藏匿已久,在接举报人举报后,法院将这些案件逐一执结。去年,江苏省高院领导在视察该院执行工作时,明确表示这一机制要在全省推广。
此外,宜兴法院还创新性地提出审、执配合协调机制。2002年,该院成立简易案件审判庭,专门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民事案件,2004年,该院又在简审庭设立了全省首个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大大提高了调撤率,如交通法庭的调撤率高达98%,每年当庭兑付的金额就有3000万元左右。另外,该院还加大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调解工作,此类案件调撤率在85%以上,当庭兑付率也在80%以上。一系列协调机制的建立和运行,有效缓解了该院执行的对抗性,减少了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
除了上述的创新机制外,宜兴法院还结合自身特点,进一步加强执行工作规范化建设,并形成了大执行的格局。2007年,该院基层协助执行网络成立,聘请了全市各乡镇、派出所、村委等单位的289名协助执行员。三年来,有1000多件案件在这些“编外执行员”的义务协助下得以完成。
在对弱势群体的执行案件中,宜兴法院还特别开通“绿色通道”,优先立案,优先执行。基于此,该市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执结率达到87%以上,农民工工资案件的执结率达到了96%。2005年,该院申请设立了执行救助专项资金,每年60万用以帮助那些弱势群体。
同时,为防范在执行工作中执行人员受到各式各样的诱惑,宜兴法院还于2009年3月份又引入执行监督机制,聘请检察院的同志为执行监督员,邀请他们参与我们的执行工作,进一步加强自我监督,规范执行工作。
许锡良表示,除了制度上的创新,执行工作中,个人主观能动性的创新,同样很重要。他到执行局后,针对交通事故引发的赔偿纠纷难执行问题,充分利用法律法规和省高院的批复等,创新了两个举措,有效化解了此类案件的执行难,提高了实际执结率。
---“保险公司协助理赔”措施。受理此类案件后,为了最大程度地保护受害一方的权益,法院立即向被执行人所保险的公司发协助理赔通知书,告知他们按保险合同把理赔款于15日之内划至法院帐户,如在通知的期限内既不与法院联系,也不理赔,又不提出任何异议,法院则依法裁定对保险公司强制执行。这一创新举措也引来了全国40多家法院前来学习取经。
---“限期交车令”措施。对汽车进行了查封后,由于车辆流动性大,执行中查封车辆往往难以查找,导致申请人权利难以实现,对此,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交车令。限令他们七日之内交出查封车辆,逾期不交者,则视为转移、隐藏法院查封财产,将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2009年共发出5份限期交车令,结果无一人心存侥幸,全部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将车开至法院,配合执行人员履行了赔偿义务。
“我们要用足用活法律,比方在拘留这个问题上,我认为理论上最高可以处以45天的拘留。”许锡良提出的执行思路听起来总是那么独到、新鲜,却又言之灼灼,言之有理。他解释道,拒不履行可以拘15天、拒不申报财产可以拘15天、其它妨害执行行为可以拘15天,直至按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这样就把一些认为大不了就拘15天的老赖的念头给断了。
执行工作,任重道远
翻开一组组数据,我们不难发现,宜兴法院近年来在执行工作方面取得成绩斐然,执行工作已步入良性循环的轨道。但就全国的大形势来看,仍存在着一些制约执行工作发展的因素。
一个不可忽视的实际情况是,在目前各个基层法院中,执行局的人员配置不尽合理,大多是以军转干部、老同志为主。这些同志责任心很强,但专业理论相对薄弱。许锡良认为,目前法院在对执行员的定位、待遇保障、保险、风险预案等方面,存在不足。这些,都是困扰当前执行工作的重要因素。如果这些状况得到改善,执行工作将会开展的更好。
不过,面对这些问题,许锡良却显得并不在意,“一个团队,单个个体不足是正常的,怎么样精诚合作,抱团作战,才是我们要探讨的。”几句简单的言语就道出了他为何轻松面对执行工作,显然,在这个团队里,有人出谋划策,有人踏实执行,而且目标明确: “我们执行工作的目的是什么?就是解决老百姓的实际问题,最大程度地追求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