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睢宁法院圆满执结了一起横跨黑龙江和江苏两个省份,历经“起诉-败诉,上诉-再败诉,申诉-胜诉的曲折复杂的审理过程和一波三折执行过程的袁传章诉滕丙亚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现年56岁的袁传章,10年前到大庆打工。在雇主滕丙亚承包的工地施工,被钢管砸伤,经大庆油田总医院确诊为胸髓损伤,截瘫,左胫腓骨骨折,左肩胛骨骨折。三天后,当袁传章刚刚苏醒过来时,雇主滕丙亚拉着他的手,在事先写好的“协议”上按了手印。给了袁传章一万元的一次性补偿被出院送回老家睢宁。   

 

经睢宁医院和徐州医学院附属医院诊治鉴定,袁传章的损伤构成二级伤残,他才知被雇主滕丙亚欺骗了。200111月,他将一纸诉状递交到大庆市让胡区法院,经大庆市让胡区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一次性补偿协议是双方愿意的,不存在欺诈行为,驳回了原告的诉求,并判令袁传章承担案件受理费4457元。随后,他上诉到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想到,终审袁传章再次败诉。

 

此后,袁传章相继把申诉状寄给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全国人大法工委等部门。2009年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委会决定对终审判决进行复查再审。同年624,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一、撤销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庆民终字第103号民事判决及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02)让民初字第1246号民事判决。二、滕丙亚赔偿袁传章各项费用合计147363元。一审案件受理费4457元,由滕丙亚负担。

 

判决生效后,滕丙亚仍拒不履行。袁传章不得不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当执行申请书递交到大庆中院时,滕丙亚已经不在大庆,而在睢宁县某地承包工程,审判结果无法在大庆执行。为尽快实现执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黑龙江高院及时委托江苏省高院执行,201075,江苏省高院安排由睢宁县人民法院办理此案。

 

睢宁法院对该案非常重视,及时研究制定执行予案,并安排骨干力量办理。然而又出现了新的问题:袁传章虽然知道滕丙亚在睢宁,但却不知其详细地址,且无法提供滕丙亚的财产信息,执行通知书不知向何处发?

 

承办法官按照予案的设定,随启动执行联动机制,立即联系县公安局,申请查询滕丙亚的户口和银行账户。承办法官跑遍了睢宁所有的银行,却只有2家银行存有资金仅2万余元,并随即把其账户冻结了。

 

为了尽快执结此案,睢宁法院安排专人暗寻被执行人,并在西祠胡同睢宁官方论坛上发布公示,悬赏寻找被执行人。

 

“山重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1013日下午5许,申请执行人袁传章的儿子袁强传来消息:滕丙亚在县城某工地。正在乡镇办案的朱洪鹏马上赶回睢宁县城,立刻实施抓捕。迫于法律的威慑和执行干警的思想疏导,1014,被执行人滕丙亚终于将15万元的赔偿金交到法院,此案圆满执结。

 

“等了10年,盼了10年,是法院帮俺圆了10年维权梦”。袁传章高兴、茫然、心酸,多种感觉交织在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