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是假 谋财是真
作者:瞿学林 发布时间:2012-10-16 浏览次数:289
22岁的女孩汪某经人介绍与郝某相识后不久,双方便成了一对恋人。可奇怪的是既然成了恋人,怎么会窃取对方钱财呢?
近日,盐城亭湖法院宣判一起由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被告人汪某涉嫌盗窃案,并作出一审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汪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6000元。
因汪某与郝某是“恋人”关系,所以,平日里郝某对女友汪某的行为举止并不戒备。2012年3月24日的中午,汪某与郝某在一起吃饭时,汪某便“锁定”男友郝某的一搭钱放在车子里。当日晚,因两人在外面宾馆住宿,汪某则起了贼心,于次日凌晨,女孩汪某在盐城市区某宾馆客房内,趁男友郝某熟睡之机,窃得郝某放在衣服口袋内的人民币500元、苹果Iphone4s手机1部及汽车钥匙1把,随即又到宾馆楼下汽车停放处,采取钥匙开锁的手段,窃得汽车内人民币8000元,合计价值人民币13000元。后经郝某报案将其抓获。
汪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汪及其亲属退出人民币8500元及苹果Iphone4s手机1部,已发还给被害人。被害人郝某出具谅解书,称“因汪某及其父已全部退赃退赔到位,加之有其他原因,我能对汪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汪某从宽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综上,法院根据被告人汪某的犯罪事实,结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以及案发后已全部退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并参考其居住地社区建议从轻处理的意见等具体情况,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