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扬中法院针对该院案件平均审理天数、四项案件未结案率等涉及案件审理周期的几项指标不够理想等问题,开展专题调研,及时出台《程序转化和扣除、延长审限的管理规定》、《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等制度,采取分类管理、专人负责、强化考核、责任追究等方式,规范审限变更管理制度,切实提高审判效率。

 

抓流程。成立由审管办、监察室、人民陪审员三方组成听证组,除因司法鉴定、公告、管辖权异议等客观原因导致的审限变更请求由分管院长直接批准外,其他案件的审限变更一律由听证组讨论后形成意见再报分管院审批。承办法官需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审限变更申请单及相关材料并作当场陈述。对不符合变更审限规定且承办人不能说明适当理由的案件,听证组在听证会结束后2日内将案件转交监察室查处。

 

抓责任。监察室对听证组转交的案件应当在3日内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院惩戒委员会决定;对审查人员、听证人员、案件承办人在审限听证过程中出现的妨碍听证程序正常有序进行的情况,按照从警告到降级的级别予以责任追究。

 

抓考核。将干警在审限变更过程中是否有过错作为确定办案效率考核等次的依据,纳入干警年度考核体系中;同时,在质效指标考核中,将与审限管理有关的诉讼法规定期间的结案率和案件平均审理(执行)天数这两项指标作为重点考核指标,强化干警的审限意识,缩短办案周期,提高审判质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