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人员压价自购合同被撤销 小伎俩难逃法律公平秤
作者:徐吉梅 曾小青 发布时间:2012-10-16 浏览次数:479
中介公司员工李志(化名),故意隐瞒实情,以不到市场价70%的价格,与年逾八旬的赵老伯、曾阿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老人发觉后拒绝履行合同,在李志将两位老人告上法庭时,老人应诉并提出反诉请求撤销合同。近日,新区法院一审判决支持老人的反诉请求,李志的诉讼请求被依法驳回。
去年10月,年逾八旬的赵老伯、曾阿婆欲将其名下位于丁卯路的一套房子出售,由于曾阿婆行动不便,便通过公证将买房的事全权委托于赵老伯具体操办。11月,赵老伯通过某房产有限公司在丁卯桥路上的一家门店,委托某公司以30万元的价格出售该房屋。在此期间,李志以该公司“物业顾问”的身份,具体为赵老伯提供居间服务。
2011年12月3日,李志与赵老伯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双方通过某公司谷阳路分公司介绍达成交易;房屋转让款20万元,交易产生的税、费由李志承担。签约后,赵老伯将房屋产权证交给某公司保管,李志依约向赵老伯支付6万元首付款。
赵老伯回家后将买房的事告诉曾阿婆,曾阿婆觉得房价太低,当即表示反对。但合同也签了,钱也拿了,接下来该怎么办呢?赵老伯想到了向律师求助。在律师的帮助下,经市场询价,赵老伯得知自己房子的单价在每平方米4500元至5500元之间,69平方米的房子,少说也值31.05万元,20万元卖掉,连七折都不到。当月23日,赵老伯委托律师发函李志,以房屋价款远低于市场价及曾阿婆不同意卖房为由,要求解除合同。两日后,赵老伯请律师再次发函,要求李志接受6万元退款,停止办理一切与合同进程有关的手续。但李志依然在31日向合联公司支付了4000元中介费。
今年1月,李志向法院起诉,要求赵老伯、曾阿婆继续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办理过户手续,接受剩余购房款。赵老伯、曾阿婆应诉后提起反诉,要求撤销双方的买卖合同,退还已经收取的6万元,李志返还产权证。
案件审理过程中,赵老伯告诉法官,在居间服务中,李志先介绍两个买主与他协商,故意将价款压低,然后李志自己出面,表示愿意以20万元买下房子。因为自己不了解市场行情,稀里糊涂就签了合同,希望法院撤销双方间的买卖合同。李志对涉讼房屋市场价为31.05万元没有异议,但辩称20万元是“到手价”,加上要负担的税费,自己实际承担的价款高于市场价的70%,并不是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不符合撤销条件。
日前,新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赵老伯、曾阿婆的反诉请求获得法庭支持,李志的诉讼请求被法庭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