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女在婚姻存续期间住在丈夫婚前购买的房屋中,后与丈夫离婚。在离婚诉讼中请求法院判令其回丈夫婚前购买的房屋居住。法院判决其对房屋享有居住权,该女持生效判决向法院申请执行。被告方认为该判决为确认之诉作出的判决,只是确认原告对该房屋享有居住权,而未对被告规定任何纪给付义务,不具有执行内容,不构成适格的执行依据。该女则认为既然判决其享有居住权,法院就应该以强制力保证其居住权得以实现,因此法院应该立案执行该判决。在此,双方当事人基于各自不同的立场和利益对同一份判决书作出了截然相反的解释。

 

法院认为,从判决上来看,似乎只是对原告享有居住权的确认,而没有规定具体的执行内容(给付内容),但原告起诉的目的就是想通过诉讼确认其居住权,实现居住该房屋的要求,法院判决其享有该房屋的居住权,也就支持了原告居住该房屋的要求,因此,原告的前夫必须为该女入住提供应有的方便,履行必要的义务,包括腾空适当住处以及不加非法骚扰等义务.最后,法院予以立案受理并予以强制执行。

 

本案中,法院运用了目的解释的方法来判定生效法律文书的性质以及是否具有给付内容。所谓的目的解释,是指以执行依据作出的目的为根据,对执行内容中的疑义进行解释。这一方法的根据在于,任何诉讼的开展、任何执行依据的作出都有其目的,都是为了解决特定的争端,因此,解释执行依据应当以贯彻和实现该目的为基本任务。也正因为如此,探求执行依据的目的是解释其疑义的钥匙。本案中,法院判决确认该女对房屋享有居住权,对该判决是否有给付内容,对立的当事人大有争议。仅从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来看,判决似乎只是对权利的确认,而没有规定具体的执行内容(给付内容)。其实不然.如果结合该诉讼的目的,则容易判定该判决具有给付内容。因为该女起诉的目的就是通过诉讼确认其居住权,实现居住此屋的要求;法院判决其对此屋享有居住权(虽未言明应住哪间),就意味着该判决的目的是支持该女的诉讼请求的。至于该判决的具体给付内容,可解释为其前夫必须为该女入住此屋提供应有方便之义务,包括腾空适当住处、不加非法骚扰等义务。执行法院应按此种执行解释对其前夫适当之强制措施,以确保该女的居住权得以实现。如果因种种原因使该女入住该房屋确有困难,则应进行变通执行,由执行法院裁定其哥哥支付适当金钱以供该女另租住处。

 

在执行实践中应注意,使用目的解释方法时,必须全面、综合考虑原告的诉讼请求和理由、被告的抗辩理由以及执行依据作出机关表现出来的基本态度,从中找出执行依据的真正目的,不得将某当事人的“一厢之意”当作执行依据的目的加以贯彻和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