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在简易程序中引入短信送达方式传唤当事人
作者:吴江 张夏云 发布时间:2010-11-15 浏览次数:1082
根据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简易程序中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但实践中却极少适用。目前如何快速、合法、节省资源的送达法律文书是审理实践中的一个难题,故笔者建议能否在简易程序中以短信送达方式传唤当事人,具体操作如下:
1、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增加当事人声明可以用手机短信方式送达文书的内容和当事人手机号码填写栏,并明示法院按当事人提供的手机号码发出传唤信息,可视为送达;
2、在立案和送达应诉材料时统一要求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3、书记员使用短信平台向当事人发出传唤短信,短信发出后书记员在送达回证的备注栏注明传唤信息的内容及发出信息的时间等;
4、除非当事人确有证据证明因客观原因未实际接收到传唤短信,法院按当事人在送达地址确认书载明的手机号码发出传唤信息的,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