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崇安法院分析法官行使释明权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策
作者: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0-11-12 浏览次数:745
存在问题:一是怠于行使释明权。由于案多人少矛盾突出和缺乏必要的监督机制,法官行使释明权不够主动和全面。二是释明程度把握不准。由于法官行使释明权的范围、程度尚无明确规定,导致部分法官释明不充分或过度释明的情形出现。三是释明方式不规范。法官行使释明权的随意性导致当事人对裁判公正的合理怀疑。四是释明内容不统一。法官对法律知识及社会经验的掌握程度不同,导致释明内容的不统一。
该院建议:一是提高法官综合素质,使其充分认识行使释明权的意义,娴熟运用法律法规,平衡各方当事人诉讼能力方面的差距。二是掌握最佳释明时机。法官严格遵守法定释明时限,在认真分析案情,摸清当事人态度和情绪的基础上,选择最佳时机进行法律释明,最大限度减少诉讼的对抗性。三是保持中立原则。法官平等行使释明权,在双方在场的情形下进行,并将释明情况记录在卷,增强裁判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四是适度行使释明权。法官应以提示、提醒或征询等方式进行法律释明。五是规范释明责任。完善法官不当行使释明权责任追究机制,对因释明不当导致当事人上诉或再审的,追究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