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9,丰县法院审结了首例通过网络销售假药案,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911月至20104月间,被告人王某在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办事处五里店其租住处,在明知其销售的消渴丸为假药的情况下,仍通过互联网向外发布销售信息,后通过物流公司向江苏丰县、广州销售,销售假药消渴丸共计1000瓶。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违禁品“消渴丸”1000瓶予以没收。鉴于被告人王某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