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某和谢某原系公媳关系,金某因为出国向谢某借款10万元,为了前公公放心特地请来父亲谢大某担保,可最终谢某还是没能将钱还完,公公无奈诉至法院,近日,射阳法院审结了这起案子。

 

200863被告谢某以出国的名义,向原告借款10万元,出具借条一份,载明:“欠条 今欠到金某人民币拾万元。(20106月1日前还清,不还清由担保人还)借款人:谢某担保人谢大某 2008.6.3”后被告谢某偿还了40000元,余60000元至今未还。

 

射阳法院审理后认为1、原告与被告谢某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与被告谢某之间已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被告谢某在约定的期限内未能及时还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原告要求其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2、被告谢大某为被告谢某向原告借款提供担保,保证合同成立。该保证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亦应确认为有效,因双方未约定保证方式及保证范围,故被告谢大某应对谢某所借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遂做出谢某偿还原告借款60000元,被告谢大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