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被告马某、倪某住进了原告黄某所有的房屋,并给其4000元。时间飞逝,转眼十五年过去了,黄某要求两被告返还其房屋,两被告却认为当初的4000元是房款,而非租金,黄某将两诉至法院。日前,射阳法院经审理后,做出驳回原告黄某要求返还房屋诉讼请求,两被告给付原告黄某2000元一审判决。

 

原告黄某与被告马某系亲戚关系,1995年被告马某、倪某(两人系夫妻关系)与黄某协商住进原告黄某所有的坐落在射阳县陈洋镇伍份村五组的房屋。原告黄某先后收取被告马某、倪某房款4000元。19981015,被告马某取得陈洋镇五份村五组的耕地承包经营权。原告黄某认为该房屋系租赁给被告使用,所收取的房款是租金,并于20092月向被告主张返还房屋未果,于2009622诉讼至法院。被告马某、倪某认为该房屋系原告黄某卖给其居住,收取的房款是卖房款,故不同意返还房屋。案件在调解过程中,被告马某认为原告黄某年岁已高,可考虑再给付黄某2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所举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原、被告间系房屋租赁关系。从被告所举证据分析,被告持有1990年颁发的该房屋的集体土地使用证,以及原告之子在庭审中的陈述,结合本院的调查,可以得出被告的证据优势大于原告所举证据。故原告黄某陈述原、被告之间房屋租赁证据不足,被告认为原告年岁已高,再给原告2000元,予以准许。因此,法院做出了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