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堂使用工业盐 主张餐费被驳回
作者:袁满 发布时间:2010-11-12 浏览次数:225
日前,江苏省太仓法院审结了一起工业盐冒充食用盐引发的纠纷,当庭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餐费的诉讼请求。
原告上海某餐饮管理公司自2007年起承包被告苏州某日用品公司的职工食堂,为该公司500多名员工提供餐饮服务,被告则定期支付相应的餐饮费用。2009年3月,盐务管理部门在一次例行检查时发现,原告违法使用了无碘工业盐加工食品,故对原告作出罚款1500元和没收剩余盐产品的行政处罚。被告随即致函原告,终止了双方的合同,要求原告立即撤离被告公司,并暂扣原告3月份的餐费72454元作为员工的体检和健康保证金。原告因催要上述费用被拒,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所用的无碘工业盐经鉴定属于假冒产品,系非食用盐,属于不合格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应当禁止在餐饮行业使用,原告使用无碘工业盐加工食物已经持续一段时间,对人体的伤害是必然的和不可逆的。因此被告公司员工的身体健康损失不应当是被告的举证责任范围。原告的行为违反了合同基本的诚信原则和社会道德准则,应当视为原告未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不应取得合同价款,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服判。太仓法院也就此向卫监等相关主管部门发出了司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