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平江法院反映近期毒品案件特点并提出建议
作者:黄晓虹 发布时间:2010-11-11 浏览次数:954
贩卖、运输毒品罪是危害严重的常见多发性犯罪,依法打击毒品犯罪始终是刑事审判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基于贩毒事实隐蔽性强、查证困难等特点,必须提高证据依法收集、固定和审查判断能力。平江法院针对近期毒品案件审理中的新情况,进行了专题分析,以期改进毒品案件审判水平。
一、近年毒品案件的主要情况
1、毒品案件逐年攀升,占普通刑事案件比重逐年加大。其中2008年审结毒品案件13件18人,占比为12.3%;2009年审结毒品案件22件32人,占比为19.1%;2010年1至10月审结毒品案件30件45人,占比为26.7%。
2、毒品犯罪作案成员成分复杂。其中既有“以贩养吸”人员参与贩毒,也有外地无业人员在苏参与零星贩毒,或者携带大量毒品来苏进行分销。
3、毒品交易以跨区作案为主。2010年1至10月审结的毒品案件中,在本区交易的为13件,外区交易18件,主要成因是本区公安机关禁毒工作力度大,在本区实施贩毒的人数、次数下降。贩毒分子在外区也选择城郊结合部、新村小区等治安管控的盲点进行交易,以逃避处罚。
4、贩卖毒品的品种从传统的海洛因转向以氯胺酮为代表的新型毒品居多,并且查获数量与贩卖数量之间差异较大。2010年1至10月审结的毒品案件中,已贩卖的海洛因数量为
二、办理毒品案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部分案件贩毒基础事实缺失。从近期审理的贩毒案件来看,主要是公安机关通过情报信息研判,审查吸毒人员为抓手破获贩毒分子的,部分案件仅有公安机关抓捕现场的毒品交易事实,而认定行为人贩毒故意的其他证据较为单薄。
2、被告人归案后的有罪供述不稳定。被告人当庭以公安机关民警刑讯逼供为由翻供现象增多,甚至极个别被告人还提出侦查人员有渎职现象,加大了非法证据排除的难度。
三、改进毒品案件侦查、审判的建议
1、审判人员要依法准确认定毒品犯罪形态。在司法实践中毒品犯罪既未遂问题一直困绕着控、辩、审三方,导致很多案件的被告人对判决存有异议。对于行为人为贩而购入毒品的数量应计入其犯罪数额,但应当根据不同情节区分未遂和既遂。我们认为应以毒品是否被带入交易环节作为划分既未遂的标准,对于因贩卖毒品在交易地被查获以及完成毒品交付后被抓获的均应认定为犯罪既遂。而对于单纯为上下家毒品交易进行介绍,上下家未实际完成毒品交易的,可按犯罪未遂处理。
2、侦查机关要改进侦查方法,注意“基础事实”证据的收集和固定。所谓“基础事实”主要是指公安机关要掌握行为人在先的贩卖、运输毒品的事实,要求侦查机关在行为人有基本贩卖毒品的事实上进行抓捕和侦查。对于仅以随身和住所查获的毒品认定为贩卖性质的案件,应严格证明标准,要结合证人证言、本人有罪供述以及被告人的经济来源、人体尿液检验报告等综合审查判断。
3、人民法院在审理“控制下交易”毒品案件时应考虑量刑均衡。审判人员在处理特情引诱破案的毒品案件时要注意考量特情人员购买的毒品数量、次数在被告人实施的毒品犯罪事实中的比重,在量刑时注意酌定情节的提炼,避免简单按照毒品数量确定基准刑期,避免量刑失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