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录音录像工作调研报告
作者:夏辉 诸啸军 丁凯 发布时间:2010-11-11 浏览次数:1232
庭审同步录音录像,有利于规范庭审活动,强化庭审管理,增加庭审透明度和公正性,是落实司法公开的必然要求。2010年最高院法发[2010]33号、江苏省高院苏高法[2010]399号文件,对庭审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作了更为明确的要求。无锡市两级法院于2009年完成全部审判法庭科技化改造,并全面推行科技法庭庭审录音录像,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技法庭庭审同步录音录像相关通知精神,提高庭审录像活动的操作规范性和录像效果,近日,无锡中院对两级法院庭审录音录像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调研。
一.基本情况
2010年1月至9月,两级法院共有26385件案件进行了庭审排期,其中有12939件进行了庭审录音录像,占排期开庭的49.04%,见下表。庭审录音录像率低的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是已庭审排期,但因各种法定原因,实际未开庭;二是有些未按规定进行庭审录音录像。
法院 | 排期开庭 | 录像 | 录像比率 |
中院 | 2681 | 1004 | 37.45% |
南长 | 1853 | 1035 | 55.86% |
北塘 | 1454 | 915 | 62.93% |
滨湖 | 2343 | 1825 | 77.89% |
开发区 | 1721 | 1074 | 62.41% |
锡山 | 2325 | 901 | 38.75% |
惠山 | 3665 | 1589 | 43.36% |
江阴 | 6028 | 2479 | 41.12% |
宜兴 | 4315 | 2117 | 49.06% |
合计 | 26385 | 12939 | 49.04% |
时间:2010.1-9月
随机抽查两级法院214个案件的庭审录音录像,从图像质量、声音效果、录像开闭时间把握等几个方面对录音录像效果进行评估,其中114个案件录像效果相对较好,占53.27%,见下表:
单位 | 抽查数 | 基本合格数 | 基本合格率 |
中院 | 30 | 18 | 60.00% |
南长 | 20 | 9 | 45.00% |
北塘 | 22 | 6 | 27.27% |
滨湖 | 30 | 21 | 70.00% |
开发区 | 30 | 26 | 86.67% |
锡山 | 12 | 3 | 25.00% |
惠山 | 20 | 11 | 55.00% |
江阴 | 20 | 11 | 55.00% |
宜兴 | 30 | 9 | 30.00% |
合计 | 214 | 114 | 53.27% |
114件庭审录音录像效果相对较好的案件,能做到以下几个方面:1、法官和书记员能在庭前告知当事人法庭将同步进行录音录像,庭审中能及时提醒庭审参与人,提高了庭审参与人对着话筒讲话的意识;刑事案件法警能够及时调整被告人支架话筒位置,声音较清晰;2、书记员操作比较规范,开庭、休庭和闭庭开闭录像的时间点把握准确,录像中未出现与庭审无关内容,结构紧凑而完整。
100件录音录像质量效果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见下表:
故障现象 | 数量 |
开庭时机掌握不准,录像包括非庭审内容 | 51 |
设备故障导致无声、无图,或图像声音不清晰 | 23 |
话筒位置不准确,或未对准话筒讲话,导致声音偏小不清晰 | 22 |
杂音干扰 | 15 |
话筒数量不够 | 9 |
摄像头位置不准确,无法看到法官、庭审参与人 | 6 |
1、庭审前未告知庭审参与人开庭进行录像,参与者缺乏对着话筒讲话的意识,且没有人及时予以提醒。
2、刑事案件开庭时法警没有及时调整被告人话筒位置,造成被告人声音效果不佳。
3、书记员未及时开闭录像系统,造成庭审录像包含了非庭审内容。
4、话筒、线路存在故障,未及时发现排除;手机信号干扰、空调杂音等原因造成声音效果差。
5、摄像头没有对准庭审活动参与人,或者摄像机对焦不准确,图像模糊。
6、设备故障,造成无图像、无声音。
7、采用拾音头等简单装置作为录音设备,造成声音不清晰、杂音大。
二、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从对录像效果好的庭审情况看,关键是法官、书记员、法警确保庭审录音录像效果意识强,告知、提醒庭审参与人,并在庭审过程中注重对庭审录音录像效果的管理。因此,重视庭审录音录像工作,提高录音录像效果管理意识,是确保质量的前提和保证。
除了重视不够、意识不强外,存在问题的原因还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未认真学习执行相关规定
无锡中院锡中法电[2010]95号文件明确要求“法庭庭审开始时,随案书记员明确告知各方当事人法庭将同步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并启动录像开关……法庭庭审结束时,法官须明确告知当事人及相关诉讼参加人等法庭录音录像结束,并由随案书记员即时关闭庭审录音录像功能”。无锡中院锡中法[2008]212号文件,对科技法庭操作流程作了明确要求:1.书记员“当庭审开始时点击“开庭”按钮,开启录像;当闭庭或休庭时,点击“休庭”或“闭庭”按钮结束录像。”2.“庭审活动开始前,书记员应检查所有话筒摆放是否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的,请正确摆放,并提醒庭审参与人正确使用话筒”。
两级法院所有业务庭书记员均参加过科技法庭设备的使用培训。但目前大多数书记员并没有履行中院文件和操作流程上规定的职责,特别是没有对当事人庭前进行正确使用话筒的指导,这是造成庭审录像声音效果不甚理想的主要原因。
(二)部分法院科技法庭维护管理人员责任心不强,没有及时对科技法庭系统的运行状况进行有效的管理与维护,设备出现故障没有及时发现、维护、维修,从而出现无图无声、图像声音不清晰等问题。
(三)硬件设施配备不完善、不全面。如刑事审判庭多被告案件开庭时,支架话筒数量不够,造成部分被告人说话时远离话筒;再如,手机信号屏蔽没有覆盖所有法庭,因此有部分庭的当时人手机信号对录音造成干扰。
三、下一步措施
1、领导重视,提高认识,加强确保录音录像效果意识
庭审录音录像工作是加强审判管理,完善法庭记录方式,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促进司法公正的有力举措,对促进提升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有着重要、深远的意义。最高人民法院于
2、加强庭审录音录像管理
将庭审录音录像告知作为当事人的一项权利义务,提高公诉人、庭审参与人的配合意识,严格操作规程,审判长在驾驭好庭审活动的同时,要关注录音录像设备的使用情况,及时提醒、纠正不当使用行为,严肃法庭纪律,防止外界干扰,提高录音录像质量。
技术部门要对每天开庭的案件进行实时监看,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和处理。定期对法庭录像情况进行抽查通报,对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措施及时通报相关部门,作出相应的改进。
3、加强硬件设施的管理与完善
技术部门应加大对科技法庭管理力度,加强每天上班前对所有法庭设备的轮巡检查,发现故障及时解决。对达不到技术要求的设备及时更新。要将拾音头更换成话筒,并在法庭中安装手机信号屏蔽设备,提高录音质量,降低噪音干扰。对于图像质量不佳的摄像头,要予以更换,提高图像清晰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