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法律体制的逐步建立,社会主体法律观念和权利意识的不断加强,诉讼逐渐成为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主要途径。然而,诉讼不是万能的,社会的复杂性和矛盾纠纷的多样性客观决定了诉讼在解决纷繁复杂的矛盾方面的作用是有限的,必须建立多元化的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特别是要加强以调解制度为代表的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下面,笔者结合自己在人民法庭的工作经历,围绕人民法庭如何建立调解联动机制谈谈自己的浅见。

 

(一)建立健全各级调解组织。

 

首先,要建立村级调解委员会。有了村级调委会,大量的纠纷就可能在调解员的努力下在村组一级化于无形,有效地防止矛盾升级、激化,可以将多数纠纷在第一时间、第一地点化解。而且,由于调解委员会有正规的调解环境,各成员间又有监督权,村民就会信服,不会因为村干部与某一方当事人沾亲带故而引起另一方当事人的不满、不服。

 

其次,要加强基层调解组织建设。基层调解组织对于纠纷的处理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因为《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均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费,所以大大降低了基层调解组织的效率。在社会转型时期,要确保基层调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调解经费必须要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在加大对调解组织的财力、物力投入外,还要配优配强调委会主任及其他调解机构专职人员。

 

(二)加强对调解人员的业务知识培训。

 

建立一支高素质的调解队伍是提高调解水平的重要因素。人民法庭应加强对他们的法律业务知识培训和调解方式(方法)培训。培训可以与司法行政管理部门联合进行,采取集中培训、重点培训、个别培训的方式,并可视不同情况,分别进行实体法、程序法等的培训。还可以选择一些较为典型的案例,向调解人员讲解处理该案应注意的程序、实体以及法律方面的问题,必要时,也可以组织模拟调解,然后指出存在的问题与不足,促进今后调解工作的提高。

 

(三)人民法庭要加强与辖区其他纠纷调处主体的联系和配合。

 

各纠纷调处主体都应当认识到自己在调处社会矛盾纠纷的地位和作用,要清醒地认识到化解矛盾、冰释纠纷不是谁一家的事,而是大家共同的责任和义务。因此,有必要建立统一认识、避免内耗的机制来提高纠纷解决的能力。人民法庭应当加强与司法所、公安派出所等其他调解组织间的联系和协作。具体而言,人民法庭与其他主体间可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联席会议,使大家保持经常性的联系,能动态了解辖区各类纠纷信息,交流在调处工作中发现的心得,共同探讨解决纠纷的方式方法及原则、标准,共同提高。同时,各纠纷调处主体还要加强配合与协作。可以当面或电话邀请其他调解组织的有关人员协同参与诉讼调解,其他纠纷调处主体如调解委员会在处理一些较复杂的纠纷时,对法律把握不准,也可以邀请法庭派法官协助调解。

 

(四)人民法庭要充分利用巡回法庭,加强对基层调解工作的指导。

 

巡回办案制度是人民法庭开展工作的一种重要方式,通过巡回法庭下基层就地审理案件,既可以向广大群众宣传法律,又可以对基层调解人员进行实战指导。农村群众之间的矛盾纠纷有其自身特点,大多为人身伤害赔偿、相邻关系纠纷、抚养赡养纠纷、土地权属纠纷等简单性质的民事纠纷。当事人的文化水平不高,关系错综复杂,有时打一场官司只为赌一口气。这样的案件法官判决不难,但一方败诉的结果会使得矛盾非但得不到化解,反而可能进一步激化。承办法官运用包括法律、道德、伦理、情理在内的立体调解方式,能更好地做到定纷止争息诉平判,真正起到化解群众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效果。因此,人民法庭可以有征对性地选择一些具有典型性和普遍性的案件(如赡养纠纷、人身损害纠纷等),通过开展巡回法庭的形式下基层进行审理,同时组织基层调解人员进行现场观摩,让他们参加和体验法庭审案的氛围,学习法官们调解民事案件的方式、方法及技巧,进而促进其自身工作的开展。庭审结束后,还应及时组织讨论和座谈,对民间纠纷经常遇到的法律问题详细讲解给调解员们听,以提高他们依法调解的水平。

 

(五)充分利用人民陪审员的优势条件,努力提高调解成功率。

 

人民陪审员与法官相比有其自身的优势,人民陪审员在参与案件审判活动中,在立案后至结案前这段时间,其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组织开展人民调解。人民陪审员可以通过向广大人民群众进行法律宣传,发挥他们的群众工作经验和联系基层的工作优势,组织基层调解员对于当事人进行案外调解,促使当事人和解撤诉,或者说服当事人接受法庭调解,息事服判,及时化解纠纷,提高诉讼效率,从而拓宽化解社会矛盾的途径。

 

人民陪审员主持调解,可以消除案件当事人对法院及法官的猜疑和不满情绪,有利于提高调解成功率。法院的审判工作不可能达到让每个当事人都很满意,案件的裁判结果也必然对于败诉方产生不利的后果。因此,在现实生活中,许多人由于对法律的无知或者出于个人的感情、利益等方面出发,对于法院依法作出的裁判产生对立情绪,甚至怀疑判决的公正性和法官的清白。所以,法官很容易成为众矢之的。而人民陪审员则是由民众选举产生的,代表民众利益,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时,应当在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这样他们就更能得到当事人的信任。人民陪审员不仅可以消除当事人的疑虑,还能够中和一些民众对于法院裁判的指责和误解。

 

毋庸质疑,社会调解联动机制的建立和完善,还需要探索多种途径与方式,但加强人民法庭与辖区其他基层组织之间的协调与配合无疑是最重要的途径。他们二者的结合,不仅实现了优势互补,节省了纠纷解决的社会成本,更使得社会纠纷的解决实现了良性循环,从而有力地减少和缓和了社会矛盾,进而促进了全社会的稳定和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