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不还又伤人 理法不容被判刑
作者:徐吉梅 任荣兴 发布时间:2010-11-11 浏览次数:422
借别人钱不归还,却嫌人家要账讨厌,遂纠集多人教训出借人。近日,该名嚣张男子及其同伙一审以聚众斗殴罪被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分别判处徒刑。
个体户陈某于2009年2月向朋友吴某借款3万余元。到期后吴某多次催要,陈某因想继续投资不予归还。但吴某的催要令陈某非常讨厌。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谢某、张某分别向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伙同被告人谢某、张某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均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陈某在聚众斗殴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系首要分子;被告人谢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对于被告人陈某、谢没偶均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某被他人纠约、积极参加聚众斗殴,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谢某、张某犯罪以后均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三被告人均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合议庭综合考虑全案情节,最终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谢某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