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解散拖欠装潢款 内部约定被判不具对外效力
作者:马毅萍 钱晓平 发布时间:2010-11-11 浏览次数:409
三人约定成立合伙企业,其中两方以装饰装潢作为出资,岂料企业尚未登记设立就终止了合伙协议。装修公司上门索要装潢款时,已是人去楼空。装潢老板遂一纸诉状将三个合伙人告上了法庭。
熟料,合伙人之间因经营方式、分红等问题发生了严重的分歧。2006年7月,装潢工程尚未竣工,
庭审中,
因装潢现场已不存在,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对装饰装潢的价格也无法进行鉴定。法院审理后最终认定,工程总价以结算单为准,判决三个合伙人支付装潢款51475元并承担相应利息。
法官点评:该案的特殊性在于合伙企业未设立,但已实际经营。民法通则三十五条规定:“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即使合伙人之间就合伙期间的对外债务的承担存在约定,但该约定也仅在合伙人之间发生法律效力,对债权人不发生法律效力,故法院对